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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实现困境与制度完善

2018-01-22刘欣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主体污染标准

刘 欣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近年来,“镉米”“毒西瓜”“重金属超标蔬菜”、常州“毒地”等事件的潜伏和暴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土壤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社会问题,对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土壤属于难以再生资源,关系民生和美丽中国建设,针对日趋严重的土壤环境污染,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是现实的迫切要求。然而,我国土壤修复责任实现中还面临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土壤污染修复实际情况,分析土壤修复责任实现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法制成因,并对污地修复法律责任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一、污地修复责任实现的主要困境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修复还处于起步阶段,指导性规定较多,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土壤修复面临治理责任主体不明,主体间责任大小难以界分,法律责任的实现无法保障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污地修复法律责任主体认定难

在污地修复中,认定法律责任主体是首要问题。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详尽。我国土壤环境类型多样、污染特征各异、土地使用权频繁更迭,责任主体的认定涉及广泛的经济、社会和历史问题。这些因素致使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认定十分困难。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外延性、难可逆性和隐蔽性等特征,污地的产生是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在土壤环境中长期累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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