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分析
2018-01-22王艺繁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王艺繁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2018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从论证、起草、四次审议,历时五年经各方博弈终获通过。《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开启了电子商务法治的新局面。该法既有创新、富有智慧的条款,也有包含争议、观点不一的规定,立法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单就法律条文而言,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的部分仍有不足。
一、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及法律责任来源
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即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明确地将其规范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三类,分别是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商平台区别于实体商场的特殊性体现在:一、仅提供互联网交易空间以及相应服务撮合交易,但不直接接入交易。二、电商平台中的交易具有瞬时性与便捷性,足不出户几秒钟就可以完成一次交易。三、电商平台中交易的数据量十分庞大,需要进行云计算,逐一审查难度巨大。这决定对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需要专门立法来加以规定。
法律责任源于法律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性义务,电商平台违反这些普遍性义务会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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