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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模块化评价体系构建*

2018-01-22田莹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体系评价能力

田 莹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现阶段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试方法存在种种弊端,这严重影响着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实施效果,考试作为评价课程教学环节的重要手段越来越重要。[1]应当对学生的评价体系进行改革,传统的评价体系重视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忽略学生能力的培养,所以,应当转变以往只重视学生学习结果的终结性评价模式,转变为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培养,强调学生学习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一、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评价体系现状

传统教育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对学生“素质教育”的实施比较欠缺,《民法》课程的评价总体偏向对期末卷面成绩的追求,长期以往,传统的以期末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水平的评价体系将成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实施素质教育的障碍,阻碍了培养全面发展的公安类人才。近年来,很多公安类院校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学科的发展,对很多专业课程的评价体系进行了改革,其中包括《民法》课程,评价体系由理论知识和能力实践两部分组成,而且在实践性考核中加大考试比重,虽然比传统的评价体系更加灵活和多元,但是,受传统评价体系的影响,课程的整体评价仍然存在重考试,轻实践;重期末,轻平时的弊端。总结现行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教师和学生整体重视考试的目的性和终局性

《民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强调教师教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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