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立法问题探析

2018-01-22孙榕曼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救助者总则民法

孙榕曼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一、确立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的必要性

究其根底,民法总则第184条设立的目的在于以法治的力量匡扶起“摔倒的道德”,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为了倡导和培养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为了保护“英雄们”不再流血流汗又流泪。

(一)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调整人们的行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的治理、协调,使社会和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准则和秩序。法律和道德都是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并且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规范作用。道德对于民众的约束力来自于民众内心的力量,来源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当道德对于民众的约束力出现缺陷,甚至需要某种强制力促使民众自觉行使权力义务时,法律应运而生。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规范了人类在社会活动中所需要承担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在社会道德滑坡大讨论,许多“恶人先告状”更确切的说是冤枉好人的案件,以及见危不救、见摔不扶的新闻事件的酝酿发酵下,“扶不扶”这个道德命题,似乎不再满足于道德推动社会民众勇于助人、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急需出台相关法律确保善意救助者免于追究民事责任,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扶起“摔倒的道德”。

(二)善意救助行为带来的社会效果

基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社会新风尚的目的,民法总则第184条所带来的是一个法律对于社会道德缺失的弥补,也使得善意救助者即使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失,致使受助人损害,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此条款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实施救助的“好撒马利亚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作为一种调节平衡受助人与善意救助者之间的权益的手段。

(三)善意救助者将面临多方面风险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便承担着一定的社会风险。而善意救助者在实施救助行为过程中,会面临以下两种主要风险:

其一,善意救助行为对于善意救助者的财产方面带来风险。善意救助者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可能会给善意救助者本身的自有财产带来财产损失风险,而另一类型的财产损失风险比较特别,属于对受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风险。

其二,善意救助行为对于善意救助者的人身方面带来风险。而此种人身风险又分为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生理上,即为侵权人所造成善意救助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或是受助人亲属由于误解所对善意救助者带来的伤害;心理上,一方面是在实施善意救助过程中,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心理阴影,一方面是当善意救助者遭受诬陷时,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所造成的心灵伤害。

综合以上讨论,确立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是顺应时代背景,是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需要,也是对于善意救助者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引发的思考

(一)是否应该将善意救助上升为法律一般救助义务

善意救助行为是否应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一般救助义务,笔者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①

当一个普通人,既不具备职业上所需要承担的特有义务,也不具备先前行为所带来的救助义务,如果将善意救助上升到法律中的一般救助义务,这无异于加重了普通人的责任与义务。个人是否愿意对他人提供救助和提供什么形式的救助完全由个人自由决定,法律不能强迫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意思对他人提供救助。②要求一个普通人冒着生命危险或是牺牲自我利益而保护他人利益,要求所有人都达到一个极高的道德素养水准,似乎不太符合常理。所以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掌握好一个度,这个度就应该是“底线道德”,是对广大社会成员所提出的最低道德要求。③

(二)删除“重大过失”这条但书,是否合理

对于中国现阶段国情以及现阶段社会背景来说,删除“重大过失”这条但书,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删除“重大过失”这一但书,使得民法总则第184条成为一款纯粹的“好人法”。社会信任危机的出现因为如果不删除“重大过失”,对于“重大过失”限度标准如何把握?对于不同善意救助者主体来说,是否又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这给司法带来了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操作性,同时也使得善意救助者容易心生顾虑。

笔者认为,在现行阶段删除“重大过失”是可行的,随着社会慢慢发展,实务中出现的案例更加的复杂,应当在适当时候,再增加这一但书。目前来说,民法总则偏向于善意救助者,想要为善意救助者撑腰,这无偿不可。然而,其中所涉及到受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问题,在保障善意救助者权益的同时,应该考虑到二者的利益平衡,找到更加完美的平衡办法。

[ 注 释 ]

①于杰兰,李春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种思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和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5):97.

②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③崔永东,龙文懋.从中西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150.

猜你喜欢

救助者总则民法
论受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危难救助中受助人的补偿责任研究
外商投资法(一) 第一章 总则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论刑法总则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从“诬告反坐”到“讹诈有罚”
——对被救助者诬赖救助者立法惩罚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