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与债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8-01-22王佳兴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王佳兴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2165
一、减资问题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运行主体,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本需求额度不是固定的,会根据经营情况的不同减少资本或增加资本。例如,某企业由于经济效益持续下滑决定压缩规模,需要对目前公司资本进行减低。这种企业以某种事由,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注册成本进行减少或降低的现象就属于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分为两种:即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前者仅仅是对登记备案的注册资本额度进行调整降低,不影响公司实际的资产数额;而后者是对公司实质性资产的调整降低。公司做出的实行减资的决策行为,一般是为了应对企业效益亏损,目的是使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实现持平,目的在于消除部分负债情况。这种类型的减资,由于其资产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债权人利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如果企业做出实质性减资的决策行为,那么股东会占据公司流失的净资产,再者,公司实质资产发生明显减少,这就会客观造成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发生流失或减少,这种情形本质上就是在债权人之前先行将资本进行回收。这与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相悖,也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实质减资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种问题,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基本上每个国家在公司法的制定和完善中,都针对此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运行和约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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