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
2018-01-22张俏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张 俏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商业名称的概述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了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而使用的名称。关于商事主体的名称各国存在差异,例如日本和德国立法上将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名称,但实际上这些国家的商号概念与我国的商业名称概念相当。
二、商业名称的立法现状
目前关于商业名称保护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仅在其他的法律中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例如,《民法总则》第111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但是就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关于商业名称保护并不完善。目前,在我国对于商业名称的保护仅限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在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正因为根据这两条规定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商业名称的效力具有地域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恶意注册他人企业名称的侵害人以此为辩护依据,认为自己与被恶意注册的企业不属于同一地域范围内而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名称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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