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研究的方法及应用
2018-01-22陈雪梅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陈雪梅
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一、真实原则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要求是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认识事物,以实现主观符合客观,人们能够如实地认识客观事物。应用在法律现象上,同样要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和方法。广义的社会意识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因此法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必须根植于其赖以存在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根本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三点:第一、明确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切忌“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第二、切忌简单化,要从社会生产方式和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及法本身的历史发展观察法律现象,区分各因素的独立性,并关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第三、坚持客观原则,不意味着采取“超阶级”的客观主义立场,但这同时也与客观主义方法有所不同。法学研究者的价值观念、政治倾向、利益需要、情感和知识结构会影响其认识、研究和抉择的过程,研究中采取“超然”和“中立”的立场是不可能的。
二、全局原则
任一对象基本上都是由若干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这些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使事物处于运动状态。对法律事物的研究要对其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通过全面而动态的方法掌握其本质和运动规律,因此法学研究中要注意:第一、把握整体,进行全局观察。法律现象存在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中,与社会系统密不可分,脱离整体原则必将导致研究成果不能完全符合科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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