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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慈善众筹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8-01-22曹禹新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求助者善款慈善事业

吕 仝 徐 帅 曹禹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众筹已经融入慈善事业,而我国虽然已经出台《慈善法》,但是明显对于网络个人求助的监管仍旧不到位,平台运行有问题,求助者不怀好意,政府部门监管不当,使得部分筹集捐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却又没有法律监管,不仅不利于众筹行业的发展,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更不利于社会善良风气的塑造。

一、网络慈善众筹

网络慈善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界限。一种是公益慈善,通过互联网进行募捐,它在《慈善法》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募基金会在网上进行募捐,都需要进入由民政部核准的信息披露平台。这样的平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后,民政部遴选指定了13家。另一种网络慈善是个人求助,它属于私益性质,是个人的馈赠行为,这一部分没有写入《慈善法》。而网络慈善的乱局往往就发生在个人求助领域。个人求助主要指求助者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利他”目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1]

二、网络个人求助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长足进步,但也看到了,随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毁和抹黑了慈善事业的良好声誉,而且挫伤和透支了社会爱心。《慈善法》的施行虽然有效的改善了一些社会问题,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盈利性平台为了拓展业务也相继设立了一些个人求助平台,然而个人求助平台在法律监管方面还没有完善,这就造成,个人求助处在法律监管范围的模糊点,使得个人求助出现了一些无法适用现今法律来调整的风险弊端

(一)平台运行的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慈善法》主要规制的是经过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而对于一些民间组织的众筹平台却没有经过官方的法定程序认证,也没有出具官方的证明,使得一旦求助者申请成功,善款的筹集是否合法,善款能否用于捐助都是不可预测的。互联网纵然便利,但也造成了许多法律监管重合点,换句话说就是法律监管过多也就可能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这就让一些小众的,不被法律认可的,征信系统不完善的小平台钻法律空子,造成捐款不得,求助情况恶化。

(二)求助者信息的求证程序不完善

平台经过政府的认可仍旧遭受质疑?因为网络慈善众筹中,求助者因灾、因病、因学等导致经济困难,便可向平台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受限于客观条件,平台无法核准每个求助者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比如,2016年的广东省梅州市“骗捐门”事件,筹款申请人因女儿患白血病通过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向社会筹款45万元,随后申请人却被网民曝出有多处房产,并且利用筹款购买豪车。[2]平台不像官方认可的慈善组织,有系统化的运行程序,平台一定程度上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一些环节的审核程序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求证不到位,就容易发生骗捐。

(三)善款使用不合理以及剩余钱款处理问题

一些求助者在各个平台筹集善款之后,又通过互联网论坛筹集善款,使得善款远远超于实际所需,这就造成了善心的过度消费,众筹的变相浪费。此外还有情况是,由于大病众筹,但最终并未救治成功,其余善款的处理也是一个问题。网上疯传的,善款用于救助治病之后,其家人用剩余的款项用来消费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余善款是归于被救者的家人还是转入其他慈善组织继续用于慈善都需要立法来进一步探讨。

三、对网络个人求助管控的建议

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来加强对于个人求助的监管。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发展规律有序的结合现存法律法规,针对目前现状政府加大管控力度以及完善监管程序。

(一)平台运行合法化

对于进行互联网募捐的,门槛提高,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系统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那么,募得款物要由慈善组织管理,这就促使一些盈利性平台要想进行众筹,必须与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慈善组织合作。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和法律要求,平台开展募捐式活动必须与合作慈善组织进行报备和登记,使平台的运行有保障,平台监管有规范。

(二)募捐信息真实化、善款使用有效化

1.求助者信息管理统一化、法制化

信息登记体系化,数据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将某一地区住户信息统计入库,多个地域联网合作。呼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解释规定,要求平台在募捐之前,应制定募捐方案,其中必须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务必将申请者的信息核实。[3]“把丑话说在前头”,在募捐之前就要把活动的成本、余款的用途讲清楚,以避免“筹15万救女后,朋友圈晒旅游照”之类的纠纷。

2.签订官方公益众筹钱款处理协议

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钱款处理协议,下发到各个慈善组织,该协议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保证了个人求助平台在妥善处理善款之后,使剩余善款物尽其用.平台在审核成功之后与救助者签订协议,善款的使用有盈余的要交由慈善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其他救助。

(三)建立政府官方报道平台

政府性的慈善组织起先一直不被人们所认可,政府才下放权利,但却疏于监管,所以政府可以做幕前工作,即建立官方报道平台,对于众筹成功的进行实时报道监督以便监管。不但了解了民情困难,而且同时也让捐助者对于救助情况有所了解,防止爱心被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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