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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研究

2018-01-22胡圆圆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企业

胡圆圆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湖北 襄阳 441000

现在有一些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将门房租给他人,让他在门房从事经营活动,顺便做一下来访人员的登记等门卫的工作,企业主不用向门卫支付费用,也不向门卫收取租金。那么私营企业与门卫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之所以要对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双方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国法律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从属性”是普遍标准,具体包括“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的劳动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从属于他人,为实现他人的目的而劳动。判断“经济从属性”的具体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生产所需的组织、结构、设备有支配管理权;二是劳动者使用的生产工具或者器械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三是生产所需的原料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四是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损害责任问题,劳动者无论是致人损害还是致自己损害,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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