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2018-01-22寇文文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寇文文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一、问题引出
自动驾驶汽车,又被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是一种借助计算机系统实现无人驾驶目的的智能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依靠驾驶员的良好驾驶技术及反应分析能力操纵汽车保障汽车行驶的安全,这种自动驾驶汽车则主要通过车内视频摄像头、精密的激光测距仪、传感器、车载雷达以及人工智能系统来实现自动驾驶功能。相比较传统汽车而言,采用了自动驾驶技术的自动驾驶汽车由于没有影响安全驾驶的来自于驾驶员情绪、身体状况、驾驶技能等因素的介入而更为安全可靠。但我们也应当承认,自动驾驶汽车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安全。今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市发生一起优步自动驾驶汽车撞死行人的事故。在此之前更发生有斯特拉自动驾驶汽车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以及美国斯特拉公司生产的s型电动轿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撞车造成司机身亡等事件。故此,关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十分必要。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属性及适用的侵权规则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属性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双重属性,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二是产品责任。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尽管不同于传统人工驾驶的普通汽车,但自动驾驶汽车仍然是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故而,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运行发生交通事故多半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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