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问题探讨
2018-01-22刘晓巍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刘晓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环境侵权破坏国家的自然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会对个人人身利益、个人财产利益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具有利益侵害多重性的特征。在涉及环境侵权情况下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同等地位但又存在一定的对立面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传统民事诉讼为基础,但又有自身独特的诉讼机制体系。本文从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出发,探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利益类型
(一)国家利益
一部分的研究者认为国家利益可体现国家民众及国内的利益集团体的基本需求和兴趣走向,因此国家利益是一个泛指国家所追求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另一部分的研究者则认为,国家利益不仅仅是对权利和利益的追求,更是指能够满足国家所有国民的物质、精神需求。这些研究者对于国家利益涵义的概述都过于宽泛,无法从根本上对国家利益的本质特征进行描述总结。
国家利益在承担国家历史使命的基础上能够着眼于国家的利益整体性,能够准确表达国家整体基本需求。在国家利益中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直接相关的两部分分别是:国家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时一般采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两种,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的关系,因此这也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环境行政执法中所牵涉的国家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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