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思考
——从立法角度浅析
2018-01-22李思妍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李思妍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 昆明 650100
一、夫妻共同股权和个人股权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据此,原则上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取得时间应当在婚后,股权在婚期取得的股东,如果因婚后针对公司扩股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配股或增加股权,将包含在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之内。夫妻个人股权通常涵盖几个方面:一方在婚前依法取得的公司股权,除男女双方约定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前男女各方以自有资产认缴出资,虽股权的取得时间发生在婚后,此时取得的股权视为夫妻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予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股权。
二、我国《公司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项下股权分割的思考
夫妻关系终止后,一般情况下涉及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况为: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需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