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司法实践
2018-01-22宋香达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宋香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天津 300450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逐渐确立起来。该规则萌芽于20世纪初的英国,率先确立于美国,“是真正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程序法治逻辑的证据规则,被称为‘警察的手铐’”,①能够有效地抑制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现程序法治,已经为各主要法治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国际公约准则。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吸收借鉴西方法治的先进成果之一,想要使这一制度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一方面必须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确切的硬性规范,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的实践运用和监督约束,通过典型案例来检验和示范。归根结底,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价值取舍问题,内核是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矛盾取舍,准确把握程序与实体的平衡点,是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畴的精髓所在,要从观念层面和现实层面进行深入的领会吸收,建立有效机制,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推向更高水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推进程序法治永远不能停留在字面上,而更多的是一个实践问题。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积极听取意见,自觉主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量取舍、引导侦查。提起公诉以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程序涉及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两个阶段,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②、第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③、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赋予了庭前会议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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