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2018-01-22董烁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董 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北京 100000
一、引言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分案申请。在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分案申请占有相当比重,而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审查项之一。本文结合实务中的观点和思考,就该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二、分案申请递交时间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54条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针对上述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做出了具体限定,可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形均可提出分案申请:(1)原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前;(2)原申请发出驳回决定,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3)原申请提出复审请求以后;(4)原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对比而言,下列几种情形则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1)原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后;(2)原申请已驳回;(3)原申请已撤回;(4)原申请人已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
除对申请人主动递交分案申请的时间做出规定外,《指南》还对分案再分案的特殊情形做出如下规定:申请人需要针对已提出的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交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根据原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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