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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财产侵权行为的辨析
——以故意放飞他人名贵鸟为例

2018-01-22杨琪琪靳娜娜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价值

杨琪琪 靳娜娜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行为人故意放飞他人的名贵鸟,使鸟儿的利用价值丧失。对于鸟主人而言,失去了利用价值的鸟儿无异于被毁损的财物,无法再次利用,因此为了保护鸟主人的财产利益,有观点认为可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评价。然而由于鸟儿存在回归性,即鸟儿可能在放飞之后再次飞回鸟主人处,此情形下对于鸟主人而言,其并未受到财产损失,倘若对行为人施以刑事处罚未免过于严厉。因此有观点认为可运用民事侵权赔偿规则对行为人进行评价,既可以对行为人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补偿鸟儿被放飞期间鸟主人的财产损失,又不至于对行为人施以过当的惩罚。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因而其惩罚手段较为严厉,例如限制或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行为人生命;而民事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其责任承方式较为温和,不具有惩罚性,多以金钱赔偿为主。此两者的侧重点不同。笔者认为采用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行为人进行规制更合适。

一、对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权利人是否实际占有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毁坏”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三种学说,分别是物质的毁弃说(也称物理的毁坏说)、有形侵害说以及效用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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