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与冲突*
2018-01-22于盼盼钟于民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于盼盼 钟于民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一、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现状
根据有效回收调查问卷总结,农村民事纠纷多数与邻里关系之间、人身之间、财产之间有关。有54.24%的人会选择和解,有30.39%的人会选择调解,有7.51%的人会选择仲裁,有7.87%的人会选择民事诉讼。无论村民采取何种方式解决身边的纷争,最后有91.89%的人对纠纷解决后感到满意,但也有8.11的人感到不满意。就其原因,具体包括:第一,选择和解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因,一是认为依靠自己力量或其他私人资源可以充分解决纠纷;二是法律知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三是不愿意事情公之于众,对簿公堂,如果这样,总是有种撕裂脸皮、撕毁熟人社会的感觉;四是认为采取此种方式经济成本最低。第二,选择仲裁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因,一是认识到仲裁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二是认识到仲裁的高效率、低成本;三是厌诉心理支配;四是经济利益考虑;五是迫于诉讼前置程序规定。第三,选择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原因,一是受本地普法宣传的影响,村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二是相信司法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三是经济条件允许;四是争议较大,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不足以得到令自己满意的结果。
通过总结上述纠纷类型和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笔者认同顾培东教授在《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中的观点①,即“纠纷的解决是尊重文化的多元性、民族风俗的多样性,对问题进行化解和消除、对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进行维护,减少社会的冲突性,增加社会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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