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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和对策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案件法律人员

孙 露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涉法涉诉信访事件的成因

(一)司法实务方面的原因

在法官判案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而忽略了审判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对相关的案例进行查询,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的判决结果往往得不到相关人员的信服。此外,在判决作出后,判决文书之后往往写有上诉期限或者申请再审期限,但当事人在很多时候往往忽视了这些期限,这就导致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超过了再审期限。这些往往导致当事人企图通过上访来满足自己的合理诉求,使信访案件不断增加,加大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

(二)公民个人的原因

在传统观念里,“拦车陈情告御状,击鼓鸣冤盼青天”,这样可以使自己的冤情引起官员的重视,促进案件的解决;此外,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更多的想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的问题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途径时间慢,而且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而信访成本则非常低,这就导致了存在投机心理的人选择信访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二、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一)上访时机择机化

信访人员的上访时间有一定的规律,部分信访群众尤其是信访老户为引起重视,往往选择一些特殊时期,如在国家“两会”及重大活动等重点敏感时期进京上访,制造影响;甚至通过缠访闹访制造事端,故意给基层法院施加压力。

(二)串联上访抱团化

部分信访老户之间保持经常性联系,选择时机,结伙上访,思想上抱着“上访人越多越好、制造影响越大越好”的错误观点,甚至跨区域串联或煽动带领其他人越级上访,以“抱团”方式提出各种利益诉求,采取异常举动,故意长久滞留,组织化倾向明显,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信访要求过高化

进京上访人员中,绝大多数信访反映的问题都已经处理过,有的信访案件已经法院一审、二审,由省高院驳回申诉。但是由于信访人要求过高,认为通过上级部门向基层法院施压即能促成信访诉求的满足,把进京上访当作自己获得利益的一条捷径;有的信访人员不满足于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持续上访,并不断提高超越有关规定的补偿要求;有的信访人员对已解决的问题,当时满意,过后反悔,期望通过上访重新得到更多好处。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系统在消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作用

立法系统对于社会秩序的构造起着头等重要的作用,它通过自己构造法律体系的行为而给社会供给可以遵循的规范体系,因而一个有效运转的立法系统总是能够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而把社会纠纷水平降低到最低限度。因而,我们应该在立法阶段积极探索在不违宪的前提下进行适合社会现实的立法,尽量减少无法可依的情况,加强违宪审查与立法审查,对违反宪法、法律基本原则等行为及时处理,从立法上减少法律滞后性自生的弊病。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新闻舆情与网络舆情监测,对恶意炒作重大、敏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诋毁、攻击我国司法制度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负面影响,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信访信息共享制度

征得信访人同意的、不侵犯信访人隐私的前提下,建立各级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共享制度制度,详实记录下其个人信息及信访理由,同时也记录下其上访次数以及其信访整个过程,提高各级信访部门处理效率。信访信息共享可以有效的提高信访案件的解决效率,减少“重复访”的问题。

(四)败访缴费制度

相关部门可以针对信访案件收取一定的费用,该制度是出于对信访制度的“纯净化“,使得无理上访者承担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进而使涉法涉诉信访者更多的选择正规司法途径而非信访途径。在这一制度中,信访者在多次上访败访之后,将承担一定的败访费用,该费用视本案件造成的行政成本开支而定。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上访者的投机心理,有效的规范信访案件。

四、结语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的重视,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相关部门应恪守法律底线,积极改善当前的信访环境,逐步解决信访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让信访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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