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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

2018-01-22秦开洪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商品交易民商事民商法

秦开洪

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81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方式简单快捷的特点,因此社会上很多实体商家也逐渐转向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将商品进行线上销售。这一发展形势虽然为社会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尤其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了整治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乱象,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理论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托计算机程序开发为基础,以商品经济基本交易链为结构,在虚拟空间中建立的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运作的主要依据是网络交易圈,不断进行虚拟经济运作体系完善,形成商品交易、合同保障、产品服务三位一体的金融交易体系。基于民商法的视角,将电子商务的发展分为:商品交易前阶段、交易谈判与合作阶段、履行交易合同阶段、以及后期保障阶段。为了充分发挥电子交易中民商法管理的作用,建立公平、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必须做好电子交易迅速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二)法律主体确认冲击

随着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速率逐步加快,对传统民商法的冲击也越来越严重。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灵活,商品买卖交易形式更是多种多样,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缺少法律地位确认条件,如:商品经营许可证、商品经营认证等问题,都与传统民商法中经营者的定义存在着较大出入。这种情况下,即使经营者在虚拟的网络经营环境中正常经营,执法人员也无法对经营主体的相关性信息进行权威审核,一旦这些不法商家经营商品在市场中流通,将会对消费者产生直接的利益侵害,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稳定。

二、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一)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一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很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也为民商法的健全和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严重的商务犯罪问题,在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不断的创新。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也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企业,这种企业对于民商法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主体,与传统社会企业具有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民商法的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前民商法对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在纠纷中无法进行有效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重视民商事的新主体,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解决纠纷的有效措施。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必须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进行明确,在注册时建立真实有效的身份,从而保障其合法性。另外,民商法在法律的创新建设中应该将电子商务的虚拟特点进行有效的引入,使民商法能够与微媒体技术有效结合,建立起具有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

(二)综合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

一方面,民商法进一步扩充商品交易合同管理信息范围,将电子交易凭证,也作为民商法案件处理的证据之一。例如: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要求卖家进行退货,而卖家以未曾经营过此类产品作为理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此时,消费者就可以通过商品交易电子信息,购买产品对卖家进行投诉。执法人员可以将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作为案件证据,对商家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民商法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做好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联,发挥民商合一的法律管理优势。现代民商法的管理范围中,不仅要从保留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交易、虚拟金融交易两方面进行管理,同时能够依据民商法中新增关于网络交易凭证的内容,确定交易中对接风险责任承担者,为现代交易中剩余的交易信息处理提供了新视角,能够加强对电子商务中商家行为的管理。例如:商家与商业银行建立网络金融交易账号、涉案的银行账号及关联账号、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破获案件所使用的方法、手段等。二是正在侦办案件信息及情报共享。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的探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首先对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然后着重分析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及创新措施。研究可得,重视新型民商事主体、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建立健全仲裁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水平。希望本文可以为研究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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