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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设想

2018-01-22朱宸晓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法定

朱宸晓

(999078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家庭生活、财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经济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夫妻财产种类也相应的增多,因此我么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可能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情况,需要对我国《婚姻法》继续进行完善,防止夫妻财产关系陷入困境之中。笔者认为可以在《婚姻法》下,提出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手段,确立以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为主,以非常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辅的立法模式,来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其实就是在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背景下,设立另一种更符合目前经济发展的财产体系。当夫妻一方遇到某些特殊事件时能够便于他们在依照自己意志不离婚的条件下有效地分割财产,那么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就成为了适当的存在,这种制度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规定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非常情况,此种制度虽然没有在我国被使用,但是在很多域外国家都对该制度进行了创设和完善。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依“民法”规定,又可分为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前者由法律特别规定,不待请求或宣告,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有学者称为法律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后者系由法院以裁判宣告,有学者又称为裁判上非常法定财产制。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夫妻非常财产制度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并存的,并不是替代法定财产制存在,只有在夫妻间财产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下才会投入使用。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把离婚作为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很难保障被侵权者的利益,也不能维持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但是婚内损害赔偿也并非无路可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已经在夫妻财产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明确指出在特定的条件下夫妻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此项改动仍旧不能很好地适应日渐复杂的财产关系,仍旧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对婚内分割财产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立法设想,以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申请人

1.夫或妻一方或夫妻双方

各国的婚姻家庭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都具有申请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资格。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各自具有相关申请权保障了其法律上的自由,以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观念。

2.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

夫或妻一方若有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则需要法定代理人。包括夫或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精神状态不适宜进行民事行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出现能够更好的维护其权益,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做到了公平。

3.与夫或妻任意一方有关的第三债权人

加入第三方债权人为可以申请人,事实上是保护了此债券人的利益需要。目前只有《台湾民法》将债权人加入了申请权人的行列中,由于协力厂商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请求将夫妻间财产制度变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分割财产转而成为分别财产制,这种情况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但是随着家庭进入到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中,夫或妻一方无力偿还债务但并未申请宣告破产,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债务人会转移财产到其夫或其妻的帐目上随后宣告破产,以此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所以将第三方债权人加入可申请分割财产的行列是有必要的,能使债务人在想转移财产前先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

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应当类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给出适用范围,减少适用法条时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并设兜底条款给予解释的空间。结合域外相关家庭婚姻法律条文,并针对我国情况,可以设想以下几项适用的情形:

1.夫妻分居达一定时间

夫或妻一方因公出差或有其他事务分居时间不应当属于此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适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主动分居我们可以认定为其感情已经破裂,夫或妻一方已经不愿让对方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适用、处分权,那么此时再使用共同财产制使二人的财产混同这违背了夫妻的真实意愿。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另一方其收入、债务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婚后共同所有制,其中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内容,并且双方对于互相所得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处分权。因此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另一方其收益情况时我们应当认定该方可能会通过隐瞒其收入情况或债务情况来逃避其应付的责任,这样对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3.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虐待等其他人身伤害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由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我国法院目前不支持婚内损害赔偿,但是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解决这一困境,给婚内损侵权以救济方式,保障受损害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起到减少家庭暴力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仍是以婚后共同所有制为法定财产制,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夫妻双方可以以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哪种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发生时,才由具格的申请人申请,由法院宣判成为法定的非常财产制即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而变成分别财产制。当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夫妻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法定财产制或是约定财产制,因此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是针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特殊情况而存在的,具有灵活变通性。

参考文献: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6.

[2]陈建.构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4:31.

[3]《最高人民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法发[1993]32号)第四条.

[4]革明鸣,王龙.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几个问题.文教资料 ,2006,5(下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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