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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探析

2018-01-22郭安靖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竞业商业秘密当事人

郭安靖

(621000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一、竞业限制分类

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详细对竞业限制制度的分类进行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根据限制的时间,把竞业限制制度分为工作中的竞业限制和辞去工作后的竞业限制,根据限制义务产生的依据分为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与当事人协议的竞业限制。

1.工作中的竞业限制和辞去工作后的竞业限制

(1)工作中的竞业限制。工作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限制工作中的员工不得有自己经营同类的产品,或者去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的行为。对于工作中的员工,即使没有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只要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作为员工就应该有忠诚于自己的单位义务。工作期间的劳动者,应该遵循最起码的忠实义务,这与我们的价值观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按时发给劳动报酬,劳动者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公司的资源去做有害于公司的事情。

(2)辞去工作后的竞业限制。辞去工作后的竞业限制,我们理解的是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公司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劳动者辞去工作后最长2年时间内,不可以有从事与原来工作的公司相似的业务的这种行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限制协议。毕竟劳动者已经离开了单位,如果没有任何协议在,那么很难,也没有理由来限制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公司员工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的关系,但是此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知悉的内部的商业秘密并未因辞去工作而归还。

2.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与当事人协议的竞业限制

(1)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顾名思义就是这一类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内容是直接的被明确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我们现在的这一类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资深的技术人员。这类人群由于拥有特殊的身份,其容易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缺少监管,没有外部的监督,就很容易滋生私心,因为这种情况太过普遍,这类人也是泄露商业秘密的主要人员,所以对其作出强制性的竞业限制规定。

(2)当事人协议的竞业限制。当事人协议的竞业限制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而对员工发生的竞业限制。即员工和公司之间订立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专门的有关竞业限制的一款,这种具体的协议的内容法律交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以前大部分公司都没有意识签这样的合同,但现在随着法制意识提高,都纷纷注意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

二、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改进方向

1.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改进的根本原则

(1)内容上的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完善的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一种使劳动者可以自由的流动,优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增加社会运转的效率,从而最大化的实现劳动力价值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平衡,而如何在自由与限制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点,是完善竞业限制制度的关键。竞业限制的规定对于劳动力资源的流动有所阻碍,但是竞业限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鼓励公民进行大胆的科技创新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于生产技术的提高也有着积极的价值。因此,竞业限制这一制度如何去完善,利益平衡原则在立法上的确认与凸显是极其必要的。

(2)形式上的系统立法原则。目前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制度,虽然地方性法规很多,各个领域的法规也很多,但是多,不一定意味着有效,尤其是我国跨省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地方法律的不统一可能会出现更多问题。为了去确保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完整统一以及相当的权威,最佳的手段与措施自然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的实施。

2.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我国竞业限制制度之所以在我们实际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们的制度还相当的不成熟,国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法律规定企业董事、高管、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在辞去工作后一段时间不能在本业务内自己干或者跳槽到其他公司,但是现实中真正能做到的人却不多。在当前的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基础信用制度的建立已然迫不及待。笔者认为这个方面可以改变一下,将竞业限制协议放到工商局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备案,然后根据协议内容,公司把钱交给银行,然后辞去工作的劳动者直接去银行领取补偿款,

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参考文献:

[1]郭玲慧.劳工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约款之法律意义[J].万国法律,2003年第10期。

[2]彭学龙.竞业禁止与利益平衡[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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