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规制
2018-01-22徐宏远徐雪芹胡继力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监督
徐宏远 徐雪芹 胡继力
1.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2.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3.昆明市商务行政执法支队,云南 昆明 650000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分类和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原则、标准和限度内,通过自行斟酌判断、自主科学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权力。它是法规授予、客观存在的职权,是一种选择权,是一种合乎法定原则的受限制权,体现了德治和人治的精神。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致分为:在幅度内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作出时限、事实性质认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否执行等。
“裁量权像人体的细胞一样,遍布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现实中缺少了行政裁量权,行政就难以运转,行政法将黯然失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并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变化,体现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自由裁量与行政处罚执行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它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必然的,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为权力的滥用留下空间,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成为一个矛盾结合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悖论,为监督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
首先,现有法律体系制度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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