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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

2018-01-22马丽园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0期

马丽园

(110036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是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对于公益诉讼中主体行使权力有着直接的影响。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来看,仍旧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过于笼统,缺乏对上位法规定的解释。在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基础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进行完善,对于促进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其主体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公益一词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不仅将所有非个人利益涵盖在内,也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概念;诉讼主要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系列司法程序。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一般由社会团体、专门的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向法院提起,主要目的是对社会、国家与公民共同利益的维护。其次,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还存在本质的差别,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在被提起的那一刻便是带有一定的目的,在诉讼设立的一开始就是为了更好地对社会共同利益进行维护,所以被允许社会团体、组织、专门的机关甚至是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1]。

(二)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价值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指的是以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追究利益侵害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从广义上特指社会组织、特定机关以及公民个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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