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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商对用户的侵权责任

2018-01-22丁兆婧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0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排序用户

丁兆婧

(200444 上海大学 上海)

一、搜索引擎用户要求竞价排名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

搜索引擎的排序方式分为自然排序和竞价排名。自然排序是根据不加人工干预的特定算法,按照与用户的关键词匹配程度高低来进行排名。竞价排名是在自然排名特定算法的基础上加入人工干预加减分数使得排名位置发生变化。该特定算法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关键词分数、外链分数、域名权重、用户数据、权威知名度、内容质量分数,可见,自然排序的搜索结果比较客观,搜索引擎用户因自然排序结果而合法权益受损失,竞价排名服务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竞价排名由于人为干预因素,有许多弊端:付费越多排名越前,对用户有价值的网站难以被发现;对拒付者予以屏蔽,难免公平缺失;对广告者疏于审核,难免会有冒牌者频出;搜索结果中,仅对付费网站在右下小角标推广两字,难免误导用户。搜索引擎商对于用户因此而受到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竞价排名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有别于广告,属于信息检索服务。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运营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降低或损害准公共产品的品质而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实质上是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忽视了公共产品的公益性,提供了有瑕疵的产品。本不该排在前面的网站通过付费后的人工干预而排名靠前,而竞价排名服务商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低质量网站排在前面,误导普通用户,否则用户因此而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搜索引擎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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