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的诉讼问题
2018-01-22张翔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0期
张翔宇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提出与不断落实,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相应地,诉讼活动也日益频繁,人们不再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丢脸的事,而越来越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其中,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诉讼,但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满足四个实质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二)款所说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情况,我们要探讨的便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诉讼应该如何进行的问题。
二、法条依据
司法解释第55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由此我们似乎找到了一条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我们的疑惑,首先应该明确,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继承人表明态度之前,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中止诉讼并不代表民事诉讼活动的结束,中止诉讼恰恰表明了民事诉讼活动还未结束,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继承人,当继承人表明要参加诉讼的,被继承人之前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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