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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独立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8-01-22李兰亭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关联监督

李兰亭

(610000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一、绪论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只在本公司担任董事、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其专业性与独立性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独立地位,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决策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独立意见权。我国现有体制下独立董事制度的官方、权威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履职指引》)两部文件。

二、现有体制下独立董事表决权回避的现状

1.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回避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表明董事在审议与自身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事项的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是关联董事是判断独立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的标准。具体的讲,《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与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间的关系及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对于关联董事,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规则》均对关联董事的情况作了详细的划分,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等以独立董事独立的商业判断是否可能受到影响为判断标准的六种情况。

2.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回避的实践

我国《公司法》《指导意见》《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独立董事的回避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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