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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的证据审查

2018-01-22黄占锐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供述行为人场所

黄占锐

(404700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犯罪行为。容留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行为人被动提供;行为人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容留他人吸毒,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巫山县检察院近3年来共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55件58人,发案率较高。为了更好地办理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下面就办理此类涉毒案件中的证据审查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的客观行为的审查

审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主要考察嫌疑人是否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客观行为,所有涉案证据是否紧紧围绕嫌疑人是否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事实展开。因此,在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证据审查中,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①吸毒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有无未成年人参与吸毒;②吸食毒品的时间、地点及次数;③吸食毒品的种类及来源等;④吸食毒品的地点由谁提供,如何知道的;⑤吸毒工具的来源及形状;⑥嫌疑人有无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行为(以确定嫌疑人是否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⑦嫌疑人有无造成因吸食毒品而死亡的等严重后果;⑧嫌疑人有无除贩卖毒品外的牟利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意旨在打击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质是处罚吸毒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本罪的审查中,首先要弄清楚“他人”“场所”分别指什么。

“他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所有在容留场所逗留并参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同时,容留者本人吸食、注射毒品与否,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要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所查获的涉毒人员之间互相进行辨认。重点审查是否有对当场查获的吸毒人员相互不认识或只知道绰号的人员之间的辨认情况,特别是被容留吸毒人员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从巫山检察院近3年办理的案件来看,嫌疑人与被容留者之间一般为亲、友关系,容留者自身大都也参与吸毒。上述案件除2件由麻将馆、汽修门市的经营性场所人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外,其余案件的犯罪主体和被容留人员大多为亲友关系,这些人员平常结成了一同娱乐、吸毒的小圈子,容留者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同时自身也肯定会参与其中,上述58名被告人中有56人与被容留人员一起参与了吸毒。

“场所”是指嫌疑人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宾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具有排他性、隐蔽型的空间。而容留吸毒的场所主要指嫌疑人自己的住房、出租屋,入住的宾馆房间、娱乐的歌厅包厢等。

对于在“场所”现场查获的容留吸毒犯罪,要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现场发现的毒品、吸毒工具等进行拍照、摄像,是否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搜查笔录,其上是否有嫌疑人、证明人、侦查人员的签字。同时要审查侦查机关对参与吸毒人员的检测是否及时,是否对查获的所有涉案人员都进行尿检并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

重点审查容留地点和组织人员。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由于发生次数多、参与人员杂、地点经常变换、临时起意或组织等原因,常常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容留吸毒人员的供述中出现吸食毒品名称、参与吸毒人员姓名、吸食地点、吸食时间不一致等情况,容易削弱有关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办理本罪案件过程中,应以容留地点和组织人员为中心审查证据。

对于容留吸毒的时间,应注意审查嫌疑人与被容留人的供述是否吻合,一般应准确到日的早、中、晚,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没有行政处罚前科的行为人在其控制的场所偶尔容留个把成年人吸食毒品,没有收取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因此,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本类犯罪证据时,要注意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实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能构成犯罪,如容留人数的多少、容留的次数、是否容留未成年人、是否收取费用等。对于其现有情节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应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或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二、对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审查

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行为犯,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所以,在办理案件中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故意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如何知道吸毒行为并容留的,行为人是否一起吸毒,与被容留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要审查行为人对于被容留人员的基本情况的供述,如行为人不认识被容留人员的、其是否能描述被容留人员的体貌、穿着等特征。

三、对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的量刑情节的审查

对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嫌疑人,通过对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审查,确定其构成犯罪后,还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具有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

容留他人吸毒型涉毒犯罪的,其罪行是比贩卖、运输、走私毒品要轻很多。但是,正因为其罪较轻,故发案率较高。犯本罪,既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又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故应强化对本罪的证据审查,依法从严处理此类犯罪行为,实现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有效惩治,以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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