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边界存在的正当性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知情权经营者边界

李 虹

(610000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一、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边界存在的法理依据

1.权利规定本身蕴含了权利的边界

“权利是法律之子”,权利必然包含限制。[1]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限制在一定界限范围内,超出正当的界限行使权利就构成权利的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一方面是消费者知情权确立的立法依据,另一方面也是权利限制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实际上相当于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限定: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资格——消费者、权利主张对象——经营者、权利客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等等。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于案件裁决时也会运用这一法条的立法精神,采用“概念涵摄解释”的方法驳回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①例如雷某琴与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中,商品房买受人诉请房地产公司、房产测量机构告知公摊面积的计算依据、公摊部位、计算方法等信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以房产测量机构不是经营者为由驳回了原告对测量机构行使知情权的诉求。[2]由此可见,权利规定本身已界定了权利的边界。

2.权利体系的秩序要求制约单个权利

社会体系中的权利是多层次的,单个主体可能享有多种权利,不同社会主体之间也会出现权利交织的情况。为了协调权利间的冲突,法律应当对社会主体的权利予以适当限制。

第一,单一主体存在多项权利间的冲突。比如医患纠纷中显露的患者生命健康权与患者知情权的冲突便是合适的例子。②虽然患者知情权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已被推定为一项权利。但在日本的一例医患纠纷中,患者知情权却受到限制。该案中的原告(患者)在经支气管肺活检手术过程中,主治医师发现其支气管动脉处有一异物隆起,怀疑病情变异,便主动对该处进行了活检。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手术时发生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突发情况,尽管被告(主治医师)没有向原告作特别说明,但原告事先已对医院的诊断行为作出同意的表示,这时当然不能认为被告违反了说明义务。这一案件从另一层面反映出紧急状态下,法律应当为保护某一较大权益而制约另一较小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了限制患者的知情权从而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处理规则和条件,该条也可看作制约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第二,不同主体间存在各种权利冲突。众所周知,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两大主体,无疑消费者的知情权最容易和经营者的权利发生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实质上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边界的确定利于协调该权利冲突。

二、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边界存在的经济基础

1.市场机制能够激励经营者信息披露

合理限制消费者知情权并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利益,有时反而能促使经营者披露更多的信息。在市场机制下,经营者有时出于竞争的压力会自行披露一定信息(当然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这种有利于单个经营者的信息能够促使消费者要求其他同业经营者告知类似信息,从而在竞争性的商品服务间选择,增进消费者福利。相反,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对消费者知情权不做任何限制,反而会使消费者群体获得的实际信息量减少,无疑会减损消费者的福利。

2.片面追求交易安全有损交易效率

我国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根据法理推演衍可知若是为了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来保障交易安全而过分扩张经营者说明义务的范围,有可能致使经营者承担过多交易成本。当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说明义务范围过宽而导致责任过重时,可能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经营者不愿遵循法律规定,而普遍性的违法肯定会导致制度名存实亡。[3]二是经营者觉得交易无利可图,交易积极性丧失,会致使市场商品或服务供应短缺,进而导致经济衰退,最终无疑会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在前文提到的患者知情权的例子中,若是医院和医生的告知义务不考虑紧急情况下的免除例外,就会引导医院选择不予救治,最终必然会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存在合理限度。这一“知情权边界”必须界定在能妥善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上,也即必须坚持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衡平的原则。既要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以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保护和刺激消费需求,同时又能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经营者信心与合理利润,促进生产并维持市场繁荣,促进经济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

3.过度保护不利于消费者自立

应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每个消费者的个体差异来承担所有与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这有利于改变消费者信息劣势现状,但并达不到激励消费者自觉利用自身的力量去改变信息劣势的效果。时间长久下去,这种对消费者的过度保护无疑会产生消极懒惰的消费者群体,此时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消费者群体需要权利配置更加倾斜,等同于经营者的信息提供成本更高昂,最终使得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因此在确立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强制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消费者适度责任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平交易,也能够降低社会总交易成本。

注释:

①所谓概念涵摄解释,即首先对某项基本权利的概念进行解释,设定其保障范围,然后以此作为大前提去适用于个案。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9-156页。

②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关医患关系是否为消费关系的讨论,参见韩世远:《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法]盖斯旦·古博.法国民法总论[M].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704).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4).

[3]应飞虎.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9).

猜你喜欢

知情权经营者边界
守住你的边界
拓展阅读的边界
《经营者》征稿启事
探索太阳系的边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
意大利边界穿越之家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计算营业额
阿特拉斯·科普柯空压机——精明采石场经营者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