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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

2018-01-22言银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合议庭企业破产审理

言银娇

(530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 南宁)

一、实施指导和监督的必要性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合议庭应当在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的经、计委、财政、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和审计、物价等中介专业机构中选择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并指定组长,在组长主持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从客观情况看,清算组的成员来自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有关业务熟悉,有理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清算效率,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具体工作与他们各自部门的工作存在差异,特别是破产清算工作具有严格依法办案的审判职能要求。况且,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很多工作必须通过清算组的活动实现,如果清算组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客观上需要加强五个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进行学法指导,做出学习破产法、民诉法等与破产工作有关的法律学习计划。二是进行清算组肩负任务的业务指导,依照最高法院法发[199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清算组职责,逐项解释,分别提出实施要求,增强他们的法定职责意识,使他们把职责要求转化为工作要求,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进行办案原则的指导,充分认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有利于资产的再利用,防止资源浪费;以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使他们在工作中既依法办事,又树立服务意识,把工作做得更扎实。四是进行审判质量方面的指导,依照慎细审理、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确认权利义务的要求,树立公正执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五是对重点工作重点指导监督,抓好落实。如果合议庭忽视了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势必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和办案的质量。

二、指导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清算组肩负的职责,合议庭在指定清算组长、健全组织、统一认识、稳定思想的基础上,对清算组如何履行好职责应当重点抓好七个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一是企业财产的管理。二是债权债务的确认。三是债权催要。四是指导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报告,并在债权人会议之前认真审核,保证报告的合法性、正确性,可行性。五是监督分配方案的实施,切实落实分配,防止出现因分配不落实而引发不安定因素。六是审查破产案件的清算费用。七是回头监督。清算组的各项工作结束,破产程序进入最后阶段时,合议庭与清算组对以往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一次回顾,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利及时弥补,保证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强化指导、监督的措施

基于合议庭和清算组都是法定的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机构,而且法律规定清算组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说明了清算组的组织及其活动有它的独立性,合议庭不能替代清算组行使职能,相反清算组也有对合议庭活动给予监督的义务。因此,合议庭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依法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客观要求,势必把合议庭与清算组捆绑在一起才能发挥好这两个组织的职能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讲,清算组的职能作用是通过合议庭的努力发挥出来的。因此,合议庭在指导、监督清算组工作过程中,需要强化以下四项措施:一是组织凝聚措施。针对清算组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成员思想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工作标准不一定都具备高位度观念等特点,应做好动员教育工作,也可请有关领导到场提要求,或者请成员所在单位领导表态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还可以根据成员的政治面貌状况,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大家共同努力做好工作。二是指导、监督工作要切实到位。对于清算组来讲,很多法律问题、程序问题不仅需要合议庭指导监督,而且需要合议庭作深入的、具体的,甚至是“手把手”式的指导监督工作,这就要求合议庭成员态度诚恳,工作扎实,并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团结大家做好工作。三是建立责任制度。合议庭可以根据清算组的职责,逐条形成文字,明确完成或完成不好状况的奖罚措施,由审判长与清算组长签订责任书,清算组长与清算组成员签订责任书,这种既明确工作责任,又能在具体环节上体现业务指导和监督内容的形式,必能推进清算组的工作。四是加强领导层沟通。合议庭(或通过院庭领导)可与清算组成员的所在单位通报所属成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要求,通过对方领导的行为,促进清算组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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