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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的相对性

2018-01-22耿贤忠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债权人

耿贤忠

(055550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 河北 邢台)

一、比较法的分析合同的相对性

在民法中,它被称为“债务相对论”,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务被称为“法律锁定”,指的是各方之间的克制状态。换句话说,债务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施加限制。由于债务人可能无法偿还财产,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被偿还。在罗马法中,产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保护产权的诉讼是绝对的。这可能是针对每个人的诉讼。债权人权利的相对性质决定了债权人权利是人权和安全诉讼。索赔的保护可以在原告的请求中提及,即该人的投诉。由于特定主体具有财产权,因此排除所有非特定人员。因此,任何侵犯财产所有者享有的财产权的人都可以对侵权人提出请求和诉讼。在民法中,债权的相对性和产权的绝对权只能决定债权与产权之间的差异。物权法基于物业的绝对性质。我们应该看到,债权的相对性质和产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侵权内容制度与合同法之间的根本区别。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债权与产权之间的绝对差异只是相对的。随着债权的发展和责任的共同竞争,债权的相对性已被打破。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了加强消费者保护,法国法律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讼权”,并对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诉讼。德国法律承认“保护第三方角色的合同”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使用这些措施仍然只是合同的一个例外。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中不存在债务的概念和制度,因此在英美法中,民法中的”债务相对性”规则被称为”契约的隐瞒”。基本内容是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给予当事人或者加入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当事人施加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执行合同提起上诉。在英美法中,契约相对性规则包含几个重要内容: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起诉和被起诉。第二,合同可以设定第三方的权利,但第三方不能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第三,如果对许多人作出订立合同的允诺,所有的承诺人或任何一方都可以为允诺提起诉讼。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缔约方的责任,而不能保护非缔约方。

二、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内容

尽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与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中各项制度之中,但总的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①主题的相对性。所谓的主体相对主义意味着契约关系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人之间,与缔约方没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第三方不能以缔约方为由提出索赔或诉讼。第二,缔约方只能向另一方提出合同请求或诉讼,不能向与合同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提交合同请求或诉讼。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为了保护某些合同债权人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也赋予了一些债权。②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内容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外,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均不得索赔合同。可以具体引用以下规则:首先,合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原则上不比第三方少。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法律可以假定它符合第三方的意愿。如果第三方未规定义务,则该条款无效。第三,在正常情况下,合同的债务主要是内向效应,但法律规定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会损害债权人,并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和代替债务人某些行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要求。行使这两项权利涉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留合同也可视为合同相对例外。③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某些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之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违反合同。

三、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责任

在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法学在合同关系中扩大了对第三方的保护,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第三方保护。该产品与合同无关。在这方面,特别是德国法律“附属于第三方合同”是最具代表性的。所谓的“保护第三方合同”最初是为德国法学而开发的。这意味着一旦确定了具体合同,债务人不仅具有利益关系,而且债务人与第三方有特殊关系,并有额外的义务注意保护。如果债务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该人在一定范围内遭受的损害也应受合同法原则的约束,并应承担责任。该制度是契约相对性和契约责任的新发展,其出现标志着德国契约责任的扩大。在第三方合同的保护下,如果第三方因产品缺陷而损坏,可以根据合同关系直接向产品制造商和卖方索赔,从而大大扩大了合同的适用范围。但是,这个理论可以用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吗?据王利民先生说,这个原则在申请中是不合理的。因为很难确定第三人的范围。

随着德国法学的发展,即使在第三方与债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法院也认为债务人应该对第三方承担义务,导致第三人的人为扩张,以便保护第三方。现象。因此,我们认为债务人有责任签订保护第三方的合同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采用具有保护第三方功能的合同制度处理产品责任纠纷实际上排除了侵权的适用。德国之所以采用这一制度,是因为德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够完善,因而扩大了合同责任。从合同相对性出发,我比较赞同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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