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监督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
2018-01-21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8年2期
文│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笔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要求,对兽药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内容及处罚依据进行了整理汇总,供同仁参考。
一、兽药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检查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范围、生产地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与兽药生产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
2.批准文号取得情况。检查生产的兽药是否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是否在5年有效期内)。
生产的兽药未取得农业部核发的批准文号的,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3.生产记录建立情况。查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要求完整、准确,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应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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