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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2018-01-19杨晓丹胡虹

财会学习 2018年31期
关键词:权责劳务卖家

杨晓丹 胡虹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电商已经融入了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我国目前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文章旨在探讨当代电子商务环境下,B2C电商企业多种类型商品收入确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各种因素对电子商务收入确认的影响,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来规范对电商的收入确认。

关键词: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2017新收入准则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一批电商企业的兴起,而B2C企业则是最常见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比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B2C是一种电商企业模式的英文缩写,即是Business-to-Customer,也就是商家面对顾客的销售模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20.8万亿元,同比增长27%。2016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7.6%。其中,B2B市场交易规模达7.9万亿元,同比增长36.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2.3万亿元,同比增长43.4%。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商务营销将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途径。但我国目前实行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传统商业企业,在电商时代,该收入准则引发了诸多与传统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方式的冲突。

我国现行收入准则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作为收入计量的基础,侧重于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IFRS15是以交易价格作为基础,即主体需确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规定商品与服务而有权获取的对价,IFRS15更注重合同的签订与控制权的转移。基于此,2017年7月5日,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于2018年1月开始施行。该准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与IFRS15保持趋同,为我国电商企业在收入确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指引。

一、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对会计准则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

电商企业对传统的社会经济环境冲击巨大,进而影响以往的会计理论。目前,我国现行的收入准则大多使用权责发生制,但是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品种类新颖,有些商品似乎收付实现制更适合。

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认为电子商务依然存在传统商务活动,统一使用权责发生制更能准确反映当期收益,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然而,在虚拟的交易模式下,不再使用传统的合同,也没有了实体的凭证。当下的会计准则无法为电商企业的收入问题提供标准,简单的会计核算问题采用收付实现制更为方便。

(二)不同类型商品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

1.支持退换的商品收入确认分析

对于有形商品而言,在存在退换货的情况下,如果卖家简单的使用收付实现制在收到货款后进行收入确认,是很难真实的体现交易事实的。尤其是在购物“双11”,消费者大量的购货,而后又出现大量的退货,在这种不理性的消费状态下,搜集来的退换货数据也很难真实反映销售事实。

2.不支持退换的商品收入确认分析

淘宝商城中也存在一些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鲜花、蛋糕、彩票、吃喝玩乐折扣类、网游虚拟商品交易之类,也包括淘宝官方活动规范就已经规定的商品类目。这些商品有有形商品,同时又包括虚拟商品。其中的有形商品具有时效性,比如购买鲜花,鲜花的保鲜期很短,七天后很可能已经失去了原有的观赏价值,这种商品似乎更适合立即确认收入。

3.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分析

服务销售收入和信息交付收入都属于提供劳务收入,服务类商品又分为两类,一次性提供劳务与多次性提供劳务。

一次性提供劳务有手机话费充值、购买视频网课、生活缴费或者网游充值等等。仅需几秒即可完成交易,方便快捷。但是只要确认交易成功,就不可以退换商品。一次性提供的劳务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一样,认为在买家签收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对于劳务收入,我国目前是按完工进度予以确认。但是对于提供多次劳务的网络商品而言,似乎并不太适用。比如购买三个月的网课账号,三个月内可以不计次数的登录账号,只需要付一次款。但在买家下订单时,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发生转移。即使买家立刻确认收货,卖家依然保留与商品有关的控制权。如果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卖家依然有可能违约,更改账号密码,对于电商企业而言,完工百分比法就不适用了,很有可能高估企业的收益。对于此类提供多次劳务的服务类商品而言,如何确认收入才能更为合理还需进一步探讨。

4.积分抵扣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冲击

奖励积分是一种用于抵扣账款的方式,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在各店铺间获取的积分可以打破传统的使用限制,不一定要在获取积分处使用,而是可以在整个平台通用。但是多种多样的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比例并不稳定,如何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仍需进一步研究。

二、规范B2C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

对于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收付实现制原则反映出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更能被接受,但对于收入是否真实可靠,收付实现制難以正确的反映企业实际的经营成果,也无法给财务信息披露使用者最准确的信息。关于会计信息及时性方面来说,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当企业明确规定收入的要求是拥有获得收入的权力,而不是在收到现金时再明确收入。这样才能够及时的反映企业的最真实经营状况,也更能满足企业管理者的决策要求。

(二)应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1.对于允许退货情况的商品收入确认

对于销量大且已上规模的商铺来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商品退货预估模型”,我们可以把可能会发生的收入确认划分成三个时点:买家收到商品的时间、退换商品后第二次顾客收到的时间,和无法确认的时间。大部分人会在收到商品时确认收入,换货后收到商品确认占小部分,不能确认时点的几乎没有。买家在下订单时就可以确认卖家能可靠计量的收入,而卖家在发货时就可以可靠的计量发出商品及有关的成本。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卖家可以通过“商品退货预估模型”估计未来销售商品的收入时点。

对于销售量不大的商铺来说,则可以采取直接在第八天也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过去之后再确认收入。在卖家让买家签收商品之后的第八天起,就可以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买家,同时也不再保留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有效控制已售出的商品。为此,对于规模小并且销量也不大的商铺而言,买家在确认收到货物之后第八天起再去确定收入的流入才能更为可靠。

2.对于不允许退货情况的商品收入确认

此类商品在卖方发货之前就会告知,一旦发货给买家就不得退回。在明确收入流入的方面,买家签收货物时,商家就已经把与商品所有权相关存在的风险与报酬全都转移给了买家。并且卖家也不再保留商品的继续管理权和已销售商品的有效控制权。卖家在发出货物时就可以可靠计量与商品相关的成本,而买家也可以在确认订单时可靠的计量卖家的收入金额。也就可以知道,买家在确认商品到达时就是不支持退换货物的收入流入的确认时点。

3.对于服务类商品的收入确认

依照IFRS15新收入准则规定,当要履行义务对应的控制权向买方转移时,才可以进行收入的确认,确认的金额也就是履约义务可以分配到的收入。对于购买的账号而言,假设有三个月使用期限,在到期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与商品与服务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完全转移了,卖方不能控制已出售的商品,此时确认收入更为合理。

(三)规范虚拟货币兑换比例

虚拟货币对货币计量假设产生了一定冲击,为此,要规范且稳定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比例,比例需合理。商家应按照抵扣前的金额进行收入确认,积分抵扣部分则应该由平台与店铺按比例分摊且计入销售费用。对于虚拟货币而言,运用稳定合理的兑换比例是折算为真实货币的基础,也能更真实的反映企业当期的收入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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