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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应用 监管要跟上

2018-01-17

中国卫生 2018年6期
关键词:资质执业医疗机构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新兴业态涌现,这是科技推动下医疗模式变革的必然趋势,但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医疗给医疗质量与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概念不清 责任不明

目前,与互联网医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外围环境还不够成熟,其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漏洞。调查研究认为,当前互联网医疗的良性发展需要解决现存问题。

概念不清。当前互联网医疗领域有多种名词出现,包括互联网医院、网络医院、智慧医院、云医院等。医疗信息平台、互联网医疗、传统医疗的网络服务等服务业态之间概念模糊,业务范围有区别又有联系。概念混淆体现出的问题是互联网医疗的定位不明,就其实质而言,互联网医疗是信息化支撑下的健康管理和诊疗活动,需要符合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所谓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等名词的不同多是指技术手段和服务领域侧重点的区别,但是需要解决的医疗根本问题是一致的。清晰地界定互联网医疗的概念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家权威机构对此给予明确的界定。

责任不明。当前互联网医疗的主办主体不一,包括互联网公司、医疗机构、地方政府或互联网公司+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缺乏法规参考依据,因此为加强互联网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控,需要对不同互联网医疗的主体法律定位、责权利进行限定。

缺乏法规监管。目前已有的部门规章包括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这些管理办法和意见需要及时调整,适应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趋势。同时,移动医疗工具审评、移动医疗行为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确定、政策门槛制定等均不明确。

同时,还涉及诊断医疗行为质量和安全风险,以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风险。其中,尤其质量与安全是实现“互联网+医疗”的重要前提保障。由于涉及核心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是否有专业充足的医药管理人才和具备资质的专业医生,线上线下诊疗活动是否具备科学合理的流程规范,保障医疗安全,都是互联网医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隐私需保护 收费待规范

基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加强互联网+健康医疗监管的首要工作是完善互联网医疗相关法规标准。同时,应明确互联网医疗的服务范围,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标准,清楚定义哪些服务可以高效、安全地以移动、远程医疗方式开展,哪些类型的医疗服务必须要求医生面对面问诊。

还应制定远程医疗行业规范指南。目前,我国远程医疗管理规定仅局限于宏观政策建议和硬件设置要求,缺乏指导远程医疗临床实践的医疗规范和应用指南。需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临床专业应用、医疗保险机制,以及社会各阶层健康保健的需求等进行归纳分析,同时借鉴国际远程医疗实践规范,制定我国远程医疗实践规范。

远程医疗中最令人担心的就是病人隐私保护问题。在远程问诊之前,医生必须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与现场问诊程度相当。因此需要制定远程医疗中的患者隐私与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对远程医疗服务通讯平台进行管理。

此外,互联网医疗收费标准、补偿机制和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收费标准与补偿机制关系到医患双方实施互联网医疗积极性的调动。我们需要明确哪些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报销以及相较于现场问诊服务的报销比例有何不同,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和不同医疗服务者的服务价格制定、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等需要卫生、物价、保险、电信等多部门协同制定。

针对目前情况,还要做好执业资质认证管理。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疗中医生从业、医药电商资质准入、监督管理等尚无标准可循。互联网医疗最大的风险就是其安全性,如在线为患者看病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自由执业医师的在线医疗服务风险;另外,还涉及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审核及监管。

远程会诊资质已远远不够

新发布的文件最引入关注的一点就是互联网医疗必须依托于实体医院。但这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方面就可以放松监管,因为虽然互联网医院具有前置医疗机构资质,能够实现收费和医师多点执业,但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院诊疗服务之间具有显著不同,如适用的服务范围、风险因素等,这对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但同样需要具备独立的责任主体能力。

目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合规性要求是实体医院具有远程会诊服务的资质,如乌镇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包括“远程会诊”项目。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开展的健康教育、健康医疗咨询、医生和患者社区、疾病风险评估等互联网医疗形式则无明确的门槛要求和监管规范。

这种审核和监管方式已经滞后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互联网医疗应用范围已经从远程会诊扩展到以互联网为手段为病人提供健康医疗信息、咨询和诊疗服务,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管理提供便利等,仅仅在注册经营范围中批准远程会诊的方式不足以确保医疗机构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建议组织国内外专家在《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国际规范和国内互联网医疗实践经验,编写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践规范”。以该规范为模板,对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按照机构软硬件设施评估,确保具备与所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设备、标准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卫生信息化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只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方可开展特定专业的互联网医疗业务。

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培训与资格认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具备行医资格的医护人员,在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之前,应参加权威医疗卫生机构或授权第三方组织制定相关培训课程,获得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证书。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提供的健康医疗资讯、咨询和诊疗服务,应在其执业范围内。医护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过程中,应根据《电子签名法》等规定,对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进行审核、管理,对药品配送流通企业的资质设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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