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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关联性的逻辑结构及判断

2018-01-16杨迎泽赵培显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关联性

杨迎泽 赵培显

摘 要:关联性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密切相关,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依据,应从证据审查判断的视角界定关联性,将法律因素植入关联性的概念。关联性的逻辑结构除了包括证明性与实质性之外,应加入代表法律因素的适格性。与之相对应,判断关联性的标准可分为证明功能、证明指向以及法律规则三个标准;判断关联性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对证明性的判断上,包括逻辑规则与经验法则两大体系。

关键词:关联性 适格性 法律规则 逻辑经验

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才可能被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一方面,关联性是证据可采的前提,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无所谓证据能力;另一方面,关联性是证明力的根源,正是因为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才使得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的有无产生一定的证明价值。关联性同证据的采纳与采信密切相关,因而对关联性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哲学认识层面,应从证据适用角度剖析其内涵,明确其逻辑结构,构建其判断标准及方法,充分发挥关联性的证据把关作用。

一、关联性概念辨析

分析关联性应以澄清关联性概念为前提,根据其内涵准确研判关联性的逻辑结构及判断方式。作为舶来品,关联性概念来源于英美证据法理论,研究关联性需要考察英美法关联性概念的变迁。

(一)关联性概念的英美法视角

早在19世纪,英国法官斯蒂芬就在其出版的《证据法摘要》一书中对关联性作了经典阐述:关联性意味着任何两个事实是如此地紧密联系,使得按照事物的通常发展规律,其中一个事实本身或者同其他事实结合,能够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是否存在,或者使得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存在更有可能。[1]该定义将关联性限定为事物之间的逻辑因果关系。之后美国学者摩根将关联性定性为证据同案件“重要事项”之间的证明关系 [2],从而将关联性限缩为证据同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美国证据法学者华尔兹则从关联性判断的角度,将实质性和证明性引入关联性概念,其中证明性表示证据对所指向问题具有逻辑上的证明作用,实质性表示证据所针对问题属于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即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其范围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实体法规定有关。[3]

(二)关联性概念的本土考察

我国学者在吸收融合英美法证据法理论后,对关联性形成了以下三种主要学说:一是证明倾向性说,认为关联性是指由某一证据所决定的、与案件事实之间产生的、具有某种内心倾向性的确信状态。[4]二是自然关系说,将关联性解释为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属于逻辑经验、客观规律,需要依据事物之間的自然条理加以判断。[5]三是“实质性+证明性”说,该学说借鉴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证据关联性规定,认为实质性和证明性共同构成了关联性,证明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的逻辑关联,实质性则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属于案件待证事实,同时主张关联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联。[6]台湾学者陈朴生从法庭证据运用角度将关联性分为证据能力关联性和证明价值关联性两种,认为证据能力关联性“系调查与假定之要证事实间具有可能的关系之证据”,作用在于通过关联性限制进入证据调查的证据范围,属于采纳证据需要判断的范围;证明价值关联性是在证据调查之后的证据判断阶段所涉及的关联性,“系检索其与现实之可能的关系”,属于采信证据需要判断的范围。[7]

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应融入法律因素,从而规范法官证据审查判断行为。证据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逻辑、经验上的联系,需要依据逻辑、经验加以判断;同时也应是法律所认可的联系,没有为法律所排除。依据逻辑与经验法则可以判断关联性的有无与大小,为法庭采信证据提供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决定关联证据是否具备法庭调查资格,为法庭采纳证据提供指引。关联性定义应以法庭采纳、采信证据为导向,在逻辑、经验之外加入法律因素,作为定案依据之证据所具有的关联性应指在具体诉讼中,证据依据逻辑、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具有的与案件争议事实一定程度上的证成与证否联系。

二、关联性的逻辑结构

结合本文对关联性的定义,关联性的逻辑结构应包括三个部分:证明性、实质性和适格性。

(一)证明性

证明性是指诉讼证据根据通常的逻辑与经验法则,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加以推理,与不存在该证据的情形相比,该证据的存在使得案件事实主张更有可能被证实或者证否。证明性揭示了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在原因,证据必须对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具有证明作用,才能称得上是证据,因而证明性是证据的本质内涵。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两种方式:直接方式证明和间接方式证明。所谓直接方式证明就是假定证据为真时,可以不经进一步的推论而确立案件事实,直接证据即是以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所谓间接方式证明是指证据不能以直接的方式单独对案件主要事实加以证明,其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经过分析推理才可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属于间接方式证明。因直接证据可以直接地、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同案件事实产生直接的联系,其证明性是不证自明的,因而直接证据通常不涉及证明性判断。间接证据所能够直接证明的案件事实并非主要争议事实,其同主要争议事实的证明关系具有内隐性,需要进一步地推理判断,所以证明性判断是确认间接证据关联性的必经步骤。

(二)实质性

实质性也称为重要性,是指诉讼中所提出证据指向的事实争议属于案件实质性争议问题,即该争议的解决对于裁判具有重要影响。证明性是对证据同案件待证事实主张关系的描述,实质性则是对待证事实主张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关系的描述。在关联性判断过程中,实质性与证明性是一种递进关系,实质性先于证明性,只有实质性得以确立证明性的判断才具有诉讼意义,如果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属于案件实质性争议,那么即便该证据具有证明性,也无法解决案件争议,其对于诉讼纠纷的解决没有实质意义。

证据具有实质性的条件是其所证明的是案件争议事实,确定案件争议事实是证明性判断的必要条件。案件争议事实的确定首先要依据实体法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实体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事实,如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处以刑罚的条件性事实等;二是犯罪事实之外的某些事实,如属于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情节事实、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事实等。其次案件争议事实的确定要参照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对程序性问题的争议属于程序性争议,程序性争议的解决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备前提,因而属于对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质性争议。总而言之,证据如若具有实质性,必须能够对以下事实的一项或者多项予以证明:一是起诉条件事实;二是诉讼行为要件事实;三是可以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证明的事实;四是其他诉讼法规定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endprint

(三)适格性

作为关联性构成要素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符合法律对关联性的规定,从而使证据具有被法庭采纳的资格。适格性属于关联性的一种法律属性,美国学者威格摩尔最早在证据法中引入了法律关联性概念,认为法律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一种高于最低限度的证据价值,案件中的每个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高于最低限度的证明价值。所谓最低限度的证明价值是指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超过其可能带来的对被告人产生的偏见、造成的审判延误以及误导事实裁判者等负面因素,从而在理论上以证据采纳的视角对关联性资格做出了要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则从立法层面规定了若干因关联性而排除证据的条款,如第403条规定的因损害、混淆、浪费时间或者其他原因而排除关联证据;第404条规定禁止采纳某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点的证据,以证明该人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其品格具有一致性。适格性是从证据采纳的角度对关联性提出的要求,证据的关联性只有满足适格性的要求才可能被法庭采纳。适格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证据价值进行自由裁量,所以对适格性通常采取原则上排除但保留例外情形的立法方式,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虽然原则上否定了被告人不良品格同证明被告人实施与其品格相似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被告人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宣称自己具有良好品格或者指认被害人具有不良品格时,有关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对于否定被告人的品格而言具有关联性。

三、关联性判断标准与方法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规定着事物运动发展的基本趋势。判断关联性也必须从其内在构成要素出发,确立科学的判断标准与方法。

(一)关联性判断标准

1.证明功能标准。证明功能标准主要用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证据的证明功能是指证据具有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证明的能力,即该证据有助于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可以使案件待证事实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存在。证明功能标准要求证据应当具有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功用,只有证据具有影响事实裁判者判断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功能,该证据才满足证明功能标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也是从证明功能的角度对证据进行了定义,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突出了证明功能在判断材料是否为证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证明功能作为判断关联性的标准,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定义的要义。

2.证明指向标准。证明指向标准主要用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证据的证明指向是指证据用来证明诉讼活动中的什么内容,即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所指向的诉讼事实。证明指向标准要求证据的证明指向应当是对解决案件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质性争议,只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实质性争议,才满足证明指向标准的要求。所谓实质性争议就是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应依据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规定来确定。刑事诉讼中的实质性争议不仅包括实体法规定的定罪、量刑事实,还包括程序法、证据法事实,如有关回避的事实、管辖权异议事实、取证合法性事实等,這些事实的查明尽管不能直接推知案件真相,但却有助于解决程序性争议。程序性争议同实体性争议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解决程序性争议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防止因程序不当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

3.法律规则标准。法律规则标准主要用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适格性。适格性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必须符合法律对关联性的特定规定,如果证据违反了法律的关联性规定,即便其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也无法同案件待证事实产生法律上的关联。法律规则标准突出体现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规定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其不仅规定了品格证据规则,而且规定了类似事实证据规则、概率证据规则、事后补救措施规则等证据关联性规则,目的是否定这些证据同特定事实的关联性。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如果承认这些证据对特定事实的关联性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危害,所以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事先通过法律将这些证据同特定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加以排除。法律规则标准的目的是依托关联性法规,将特定证据阻止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外,避免这些证据对事实认定产生不当干扰。

(二)关联性判断方法

实质性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案件审理范围有关,需要依据法律及诉讼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适格性需依据法律对证据关联性的规定予以判断;证明性指的是证据同待证事实之间逻辑、经验上的联系,需要借助复杂的逻辑规则、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所以关联性判断方法集中体现为证据证明性的判断方法,其判断方法分为逻辑方法和经验法则两方面。

1.逻辑方法。揭示证明性通常需要的逻辑方法包括形式推理方法和逻辑基本规律。形式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中逻辑常项的逻辑性质为依据的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从已知前提事实可以推出必然性推论的推理,通常适用在法律规定较为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情况下的证据证明性判断,其基本方法是三段论:以两个包含一个共同概念的直言命题为前提,推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作为结论。归纳推理是从若干个别现象推出普遍结论的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前提往往涉及若干大前提及推论,一般用来对间接证据的证明性做出判断。归纳推理通常先于演绎推理而适用,从而为演绎推理的前提提供支撑。除了形式推理方法之外,判断证明性还需依靠逻辑基本规律对逻辑论证形式加以检验,主要包括矛盾律、同一律以及排中律,这三个规律分别凸显了思维过程的无矛盾性、确定性和明确性,从不同角度体现并反映人类理性思维的基本特征与要求。在证据证明性的逻辑判断中,一般是综合运用形式推理方法和逻辑规律来判断具体证据的证明性。

2.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在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通过逻辑归纳和抽象概括而获取的,有关客观事物性质以及事物之间常态化联系的普遍性知识。证明性体现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逻辑上的证明关系,这种关系是事实之间具有逻辑推理性的经验性实质关系,受制于客观事实之间因常态事理而产生的因果关系规则,此即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性的基本作用。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时,当法官确认某一证据拥有形式逻辑上的证明性之后,就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验证推断该证据具有证明性所依据的推理大前提的真实性,如果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认为作为推理大前提的事实不真实,则有关该证据证明性的逻辑推理就缺乏实质有效性,该证据因而也就没有证明性。

结语

无论是刑事诉讼哪个环节的错误导致了刑事错案,最直接的体现都是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主体凭借证据进行的回溯性认识。为了避免刑事错案就必须防范案件事实认定上的失控,加强对案件事实认定环节的控制,其核心是规范法官证据审查判断行为,保证定案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当然不具有证据能力,故而法官需要依据关联性判断证据能力;证明力程度取决于证据同待证事实之间证明关联的程度,因此法官需要依据关联性判断证明力。关联性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依据,分析关联性的逻辑结构,建构关联性的判断标准与方法,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证据采纳、采信行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注释:

[1]汤维建、卢正敏:《证据“关联性”的涵义及其判断》,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2]摩根:《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世界书局1983年版,第198页。

[3]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4]毕玉谦:《证据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62页。

[5]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版,第19页。

[6]何家弘:《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33页。

[7]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521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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