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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独立评价机制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

2018-01-16张寒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2期
关键词:评价机制专业化

摘 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未检)独立评价机制,进一步廓清未检职责范围,彰显未检核心价值理念,将未检专业化建设推向新台阶。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 评价机制 专业化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未检办)之后,在未检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独立评价:未检专业化的重要机制保障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专业化是指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可见,专业化是一个过程,在实现专业化的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人,即“职业群体”;二是“专业标准”,即根据专业目的制定的规则、准则、导则等,以保证这个专业的工作或者服务符合标准的要求。套用上述概念,未检专业化就是从事未检工作的人员(未检人),逐渐符合未检工作的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专业地位的过程。就未检专业标准而言,201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未检办案的专业标准,只是《规定》没有囊括目前所有的未检工作,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特殊制度也细化不够。因而,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基础上,又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但关键问题是《规定》是否曾在实践中真正被当作专业标准来衡量未检办案,以及《指引》出台后能否真正落实?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1]以及司法实践中“认罪换权利”“以罚代教”甚至“罚主教辅”现象不能彻底杜绝[2],特别程序中“特别”的整体区别性内涵被替换为“个别优越”[3]等,都可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问题作注解。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有法不依”、不按标准操作呢?《意见》明确指出,由于检察机关现行评价体系主要是以成人司法模式为主导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和对检察职能的界定方式,无法全面涵盖未成年人检察的特殊职能,不能客观反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量,难以准确体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而且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存在一定价值冲突。这实际上揭示了制约未检专业化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即没有建立独立的、符合未检工作规律及办案特点的评价机制。评价机制被形象地称为“指挥棒”,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未检工作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等方面与成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如普通检察工作追求打击犯罪有力,而未检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因而,用成人司法评价机制来评价未检工作,必然导致未检工作得不到应有肯定,未检理念得不到广泛认同,未检的专业价值和专业地位无法体现,从而严重阻碍未检专业化的发展。正因如此,《意见》明确提出“独立评价”的要求,这是将未检从成人检察中分离出来、走专业化道路的重要机制保障。

二、综合评价:廓清未检的职责(业务)范围

根据《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未检的职责范围包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这两大基本类型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和民事、行政监督。这实际上是把散落在其他业务部门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归口由未检部门“垄断从事”。但是,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监督工作是否由未检负责一直存在争议。《意见》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要求构建刑事检察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并全面规定了对刑事案件办理、特殊检察制度落实、法律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如何作出具体评价。应当说,上述规定解决了争议、廓清了未检职责范围,无疑将未检专业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三、找准核心:彰显未检专业化的目的理念

借用“Why-How-What”的“黄金圈”理论考察未检专业化问题,第一阶段要考察Why,即未检为什么要专业化,建立自己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必要性;然后才到How,再到What。第二阶段则从How,即什么是未检专业化开始,然后到What,即如何做才能达到未检专业化的既定目标,从战略到执行,如何保证落地实施。这是一个不断思考、不断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始终用Why(目的、理念)来检验,以保证不忘初衷。关于未检专业化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中讲的很清楚:“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姚建龙老师也认为,未检成为检察业务一个独立组成部分,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正式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4]既然未检专业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则在推进未检专业化的过程中,就要始终以此来检验我们的行动。《意见》要求,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基本要求,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的长远目标。《意见》规定,无论是设置“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指标(非羁押措施适用情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的指标(非刑罚措施适用情况),还是特别关注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亲情会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等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以及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确立为监督重点,个案预防(包括再犯预防、临界预防)要求跟踪三年等,也都彰顯了未检专业化建设的目的理念,必将有力地推动未检专业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注释:

[1]张寒玉、白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解读》,载《刑事司法指南》2015年第1期(总第61辑),陈国庆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8页。

[2]刘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草案)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1期。

[3]庄乾龙:《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3期。

[4]《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载http://news.kids21.cn/zx/sh/201512/t20151226_374454.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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