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

2018-01-15邓永萍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宪法学公共场合公共利益

邓永萍

【摘 要】文章基于宪法学角度对流浪乞讨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阐述了流浪乞讨得到的宪法保障,其次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中总结了几点对于我国的启示,希望能够为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做出贡献。

【关键词】流浪乞讨问题;宪法学;公共利益;公共场合

流浪乞讨问题无论对于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非常棘手,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一些国家对于流浪乞讨者的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如果发现流浪汉配备武器或者盗窃用具,便会被监禁2~5年。若流浪汉有超出相应价值的物品,却无法解释物品的来源,便会被监禁半年甚至2年,可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为此,文章主要立足于宪法学角度,对流浪乞讨问题进行分析。

一、流浪乞讨得到的宪法保障

一般地方政府会对流浪乞讨者进行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限制,以此来对居民生活质量以及环境需求等进行体现。此外,对于个人来说,饮食、睡眠等是生存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政府由于财力不足等问题无法保证为每一个流浪者提供衣食住行方面的保障,那么流浪乞讨便成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只要保证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就不能被政府剥夺相应的权利[1]。因此,流浪人员所具备的基本权利需要地方秩序保持平衡。

一方面,按照正当程序条款显示,地方政府规定不能过于宽泛,若地方对于流浪者露宿要求不明确,那么地方规定与相关程序规定不符。其中便会关系到审查标准方面的问题,即便地方政府控制露宿的行为与目标合法,但是宪法中却仍然规定必须要使用合法的方式达到最终目的。对比司法审查标准,地方规定主要是为了获得让所有信服的公共利益,并且规定其只是与实现的手段相适应;对比比较宽泛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求地方规定必须要以合法且重要程度较高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使用合适的手段加以实现。若使用的审查标准比较严格,那么流浪人员于公共场所露宿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较为宽松,与让人信服公共利益相适应。此外,地方推动只是针对个人行为,而非其身份,与很多刑法存在差异的是,严禁流浪的相关法律条文是对个人身份与社会地位的惩罚,流浪这一行为带有需要被逮捕的缘由,政府部门无需证明某种流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以上规定已经构成了身份层面的刑事处罚[2]。

另一方面,“行为”本身并非自愿。除了获取外部援助之外,该身份无法通过个人愿望得到任何改变。当前一些法院依然认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与上述两个条件不符。

流浪乞讨其实也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例如美国宪法不会对乞讨行为直接予以保护,但是支持这一权利的人则认为乞讨已经形成某种言论,所以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事实上很多大城市已经出台政策,明令禁止杜绝公共场合乞讨现象,虽然这一类法律规定已经落实很久,但是部分城市的个别街区依然存在乞讨行为。例如西雅图曾经颁布法令,严禁“阻碍行人或车辆交通的恶性乞讨行为”,其中涉及到的“恶性”直接被认定为“带有恐吓他人施与钱财的意图”,在西雅图落实之后,该法令得到了华盛顿州最高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联邦上诉法院却持折中的态度,认为地方政府只能对个别地区乞讨行为进行禁止。所以,针对地区公共利益来说,禁止流浪乞讨这一行为并非十分必要。若要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实现,那么像路人要钱这一要求并不会带来必须要得到警察管制的危害。

二、对于我国流浪乞讨问题的启示

通过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流浪乞讨问题方面的经验,可以总结政府并非不能够限制流浪乞讨行为,而是要确保所作出的“限制”要与宪法规定相符。与传统限制比较发现,现如今对于流浪乞讨行为限制的法律存在很多差异,具体如下:(1)面对的对象是行为,而非流浪者的身份。若相关规定的主要对象是身份而非行为,便与法律要求的平等保护不对等;(2)政府必须要在保证合法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方可对流浪乞讨行为进行限制。若政府措施有关的公共利益不充足,却对个别公民权利进行限制,那么其便不会通过实体权利审查;(3)相关规定必须要保证执法人员具备可控制自由裁量权,法律禁止的对象是具体行为,执法人员必须要先发现行为,方可采取相应的行动。若执法人员得到了规定提供的不可控自由裁量权,就会提高相关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与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相违背。

由此,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宪政经验中总结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内容,虽然政治制度与社会条件存在很大差异性,但是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均存在流浪乞讨问题,可以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3]。

流浪乞讨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一致,所形成的需求会形成共同的权利,所以,对于当前面临的流浪乞讨问题也需要有具体的方案。现如今已经进入到文明社会,公民宪法权利已经得到相应的尊重。虽然我国“人权”概念与其它国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共性却是一致的。最近几年我国与其它国家就人权问题展开了频繁的交流,我国宪法和世界宪政的融合度也越来越高,并且逐渐作为世界宪政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宪法研究人员不能完全参照西方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当然也不能对其成功之处加以否定,需要通过分析与总结归纳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丰富现有机制内容。

例如,政府部门必须要组织救助活动,那些已经丧失劳动力的当地居民、流浪乞讨者可以有生活保障,能够获得生活的技能,并非是解决一时困难的临时性救济。但是我国人口基数比较庞大,无法为所有人都提供生活来源,所以流浪乞讨将成为必然的谋生手段,如果将其全面禁止,便等同于破灭了继续生活的希望,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其实我国宪法没有单独指出乞讨自由这一点,却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政府所制定的法律限制不能局限于流浪乞讨者身份,而是要围绕相应的行为提出规定。若限制流浪乞讨,对于那些生活没有着落的人而言,则与宪法提出的平等要求不符。

此外,如果相关规定中对某种行为进行了限制,也不能对所有流浪乞讨行为进行限制,这与宪法规定的保障言论自由相违背。虽然一些流浪现象对城市市容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影响,甚至危害了地方治安,但是并非所有行为均是如此。若正常的流浪乞讨行为对地方公共利益有一定作用,地方政府便不能制止。

尽管我国宪法并未对正当程序条款进行明确,但是却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代表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明确,为执法人员提供可控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对流浪乞讨行为加以制止,另一方面也要将公民宪法权利限制控制到最小。鉴于此,针对流浪乞讨予以禁止,不仅不会对维护城市治安有必然的正面影响,还会为流浪乞讨者营造生计方面的负担,建议在保证流浪乞讨者生活的基础上,对恶意乞讨的行为进行管制,只有如此才能够使自由、秩序趋于平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何保障居民权利是宪法的主要内容,城市中流浪乞讨者作为居民群体的一员,因为其失去了生活来源,不得以乞讨维持生计,难免对城市治安以及市容造成影响。面对这一问题,站在宪法学角度加以分析,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价值参考。

【参考文献】

[1]常莹,徐丽敏.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需求、现状与反思[J].黑河学刊,2018(05):179-181.

[2]郭栋.城市流浪乞讨基层行政治理的困境与出路——以符號互动为理论基点[J].中国法律评论,2018(04):151-166.

[3]谢敏.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的伦理困境[J].理论月刊,2018(08):167-174.

猜你喜欢

宪法学公共场合公共利益
谈谈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界限
锐词
菲律宾·马尼拉
《刑法修正案(十)》中“公共场合”的教义学理解——兼论刑事立法语言的统一性和模糊性
公共场合,别太放纵“我”
宪法学学术活动
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的宪法学透析
2012年其他重要宪法学学术活动
表达自由语境中的“公共利益”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