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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

2018-01-13粱春光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保护

粱春光

【摘 要】一个商标之所以能成为驰名商标,必然是大量长期的辛勤努力和财力、物力的投入,才使得其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都愿意认准驰名商标,而不愿购买一些不知由来的无牌产品,驰名商标既可以区别商品和服务,同时还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文从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入手,同时,关注如何更好地建立、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因素;保护

一、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1]。还有观点认为:“驰名商标,指的是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熟知并认可,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2]事实上,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特别保护[3]。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4]。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总是倾向于购买自己购买过的或者朋友推荐的已经被证明是有好的使用效果的产品,一个品牌再好,而消费者对此却一无所知,没有广大的受众群体,那么这个品牌便无从成长,更无法成长为一个驰名商标,而检验一个商标的知晓程度,通常从品牌知名度和品牌认知度两个方面来衡量。

(1)品牌知名度

所谓品牌知名度,指的是在某特定地域中,知晓该品牌的人占该地域总人数的比例。从低到高,依次可以排序为无知名度、有知名度、第一品牌、唯一品牌,而达到第一品牌和唯一品牌水平的品牌,自然在该区域内可以被算作具有较高知名度。

(2)品牌认知度

所谓品牌认知度,指的大众对相关品牌信息的了解程度,比如我知道“味多美”这个品牌,但是却以为它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品牌,对其本质有了错误的认识,这就会严重影响品牌的知晓的深度,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的使用是为商标所有人创造价值的主要方式,任何商标,无论其是否是驰名商标,只有在使用和交易中才可能体现其价值,才可能为商标所有人创造财富。如果一个品牌在创立初期得到了大众的广泛认可,并十分畅销,可是没过多久,便遭遇例如诚信危机等突发状况,那么很多人来不及知晓该品牌,该品牌便已经销声匿迹了,该品牌便不可能发展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也是衡量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举个大家最了解的例子,百事可乐的广告,几乎可以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了,首先从形式来说,电视广告、各类视频网站广告、大型超市广告都是百事可乐赞助的广告,百事可乐的广告基本可是说是无所不在了;再看持续时间,基本是一年365天,无间隔的广告,深入到生活、工作的各个细节,想必如果不是驰名商标的话,也却是承受不起如此大力度的广告投入和广告费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受保护的记录,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该商标被侵权的次数,或者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商标维护的次数的记录。树大才招风,也只有驰名商标才会受到侵权,因为驰名商标有大量的受众群体,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广阔的市场,所以不法商家和不法分子,才会企图借助驰名商标的东风,生产与其名称相似、包装相似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法利益。所以,将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作为衡量其是否是驰名商标的因素之一,是很有价值的。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条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兜底条款,因为驰名商标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不同的需要。

三、健全驰名商标的保护

1、完善与驰名商标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

目前来说,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就是本文中提到的上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总的来说,认定标准较为概括,在实际中并不容易操作,细节上还需要推敲。因此,应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全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准则,这样也可以保证对于所有商标的所有者来说都是公平的,因为大家遵循着统一的认定标准。

2、设立专门的认定机构

现如今,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实行法院、工商行政部门双轨制的,而两个部门的衡量标准其实是不一致的,在面对纠纷时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致的,这样,其实是不利于驰名商标的长期保护的。因此,关于驰名商标的认证,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構,这样,无论从衡量标准上,还是纠纷解决上,都可以达到一致,而且由一个机构统一来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做到更专业,更节约资源,提高效率[5]。

四、结语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由此可见,本文中提到的4项因素,是评价驰名商标的重要因素却不是必须的因素,衡量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并非要同时满足以上4个因素,而是综合考量,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来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这也给众多普通商标的持有者提供了契机,抓住时机,使自己的品牌变为大众知晓的驰名商标。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唐光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

[5]袁杏桃.《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重构》.《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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