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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的伦理困境

2018-01-13杨旭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杨旭

【摘 要】随着社会观念和社会文化的更新,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打破家庭的屏障映入社会大众的眼帘,成为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社会工作作为承接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专业服务方法,也试图利用自身的专业理念和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提供服务,维护其基本权利。由于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拥有有别于我国传统文化和观念的价值基础,加之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不够完善,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制约服务的开展。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发挥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作用引导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

【关键词】社会工作;家庭暴力;伦理困境

一、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家庭暴力也被称为伴侣虐待、配偶攻击或配偶虐待。我们用这个词是指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成人间的暴力行为,不管他们是否有婚姻关系、如何安排居住格局或者性取向是什么。女性常常是施暴的对象。[1]全国妇联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

随着传统男权思想的转变,女性知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能力的独立,国家立法的支持和社会舆论的引导,家庭暴力这一难以启齿的家务事逐渐变成了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女性也得到了更多渠道的支持和庇护。根据妇联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739个,比2010年增加147个;5年间累计为153万人次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起实施的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为24个省区市6513名妇女提供法律援助,5703个法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3.3亿元。2015年,妇联系统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救助(庇护)的机构2009个,得到救助和庇护的妇女儿童近9200人次。法院系统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家庭审判庭、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受害女性

随着性别平等观念的树立、国家立法的支持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家庭暴力问题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逐渐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维护妇女的基本权利上均发挥了各自的职能。

近些年,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政府职能的下放,社会工作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了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迎合妇女和家庭的需求,社会工作机构运用专业的工作方法介入家庭暴力问题,除了开展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以外还形成了妇女社会社会工作这一专项领域。在中国内地的具体情况下,妇女社会工作是以妇女为对象,一方面用社会性别视角以及应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和方法,在总结和提炼本土的妇女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妇女存在的特殊问题和发展问题,满足妇女的社会福利,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妇女工作向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推动社会性别视角的普及和纳入决策主流,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这两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中国妇女社会工作的核心内涵。[2]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活中的具体事件,如女性家务未做好,疏于对孩子的照顾,男性工作压力大等都是暴力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也可称之为导火索;施暴者扭曲的心理,如过强的控制欲,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存在不可忽视的外部原因,如社会对施暴者的包容和对求助者的无视、救助机制的不健全等滋生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针对不同成因的暴力行为,社会工作者运用不同的服务方式,旨在为有需求的妇女增能赋权。在个人层面,协助妇女重新界定问题,提升意识,挖掘自身潜能。长期遭受婚姻暴力的妇女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称之为受虐妇女综合征,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低自尊,低自我认同感。认为自己应该对施暴者的行为负责,有严重的罪恶感和心理压力,并带有身心疾病,相信除了自己外没有人能够帮助自己解决问题。[3]社会工作者在和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上,了解服务对象存在的一些非理性观念,倾听服务对象的经历和感受,肯定其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价值。在群体层面,社会工作者协助类似处境的妇女建立支持小组,小组活动能够集合同质性强的组员使其在小组中充分表达、相互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小组活动帮助妇女树立分辨和反抗家庭暴力的意识。对于遭受暴力的妇女来说,宣泄情緒、得到支持、树立自信,无疑是小组能够带给她们的最大价值。在社区层面,社会工作者注重宣传和教育,推动男女平等观念和社会性别观念的形成。在社区中利用节日,如妇女节、母亲节等宣扬男女平等的思想。联合社区中的民间组织,也适当寻求当地妇联的支持,在社区中建立妇女庇护所和情感沙龙等私密空间,方便妇女吐露心声,获得支持。在社会政策层面,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态度,改变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社会工作者应发挥舆论导向的功能,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维权意识。[4]同时,要积极倡导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妇女的权益。

三、社会工作者的伦理困境

当前,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专业伦理和方法的本土化发展还未完全成熟,特别是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更是缺乏专业伦理的引导和服务经验的支持。因此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时总会面临一些伦理上的困境。

充分尊重妇女自决权和维护妇女基本权利间的伦理困境。自决无疑就是自己做决定的权利,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5]自决是每位案主最基本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男女不平等观念的根深蒂固、家长制作风的盛行以及传统“清官能断家务事”思想的左右,有很大一部分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选择隐忍和逃避。社会工作者往往是通过家访、邻里和社区的转介等途径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并积极介入,但是多数女性宁肯承担继续遭受家暴的风险也不接受服务。站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立场上,每一位权益遭到损害的个体都可以成为服务对象,并且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帮助她们规避伤害,解决问题,但是服务要建立在服务对象自决自愿的基础上,这就使社会工作者陷入了伦理两难的困境。

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和改善妇女生存环境间的困境。在我国,隐私权被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6]家庭是我们生活的私人领域,我国本就有“家丑不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言论,可见人们对家庭事务的保护和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以及社会舆论的引导,家庭事务也逐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类似家庭暴力这种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也并不局限于通过家庭内部调试的方式得到解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仍有很多人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女性遭受婚姻暴力是家庭内部较为私密的问题,而且有些妇女认为遭受婚姻暴力是自身的问题,说出来只会受到耻笑,因此难以启齿。特别是在社区中,可能要接受来自邻里异样的目光。基于此,社会工作者很难招募到有类似问题的服务对象聚集在一起开展小组服务;在社区中设立妇女儿童庇护所也少有人问津。

社会工作者面对的伦理困境与社会文化、思想观念以及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均有紧密的联系,文化与意识层面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作为提供直接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则更应该促进自身的本土化发展,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的伦理价值巧妙融合,发挥出社会工作的优势和价值。

【参考文献】

[1][美]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著.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M].隋玉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3]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社会工作实务(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1

[4]闫丽娜,韩微.社会工作专业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防治问题——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例[J].法制与社会.2008(10):220-221.

[5]王健.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的困境[J].社会工作 2010(3):14-16.

[6]邹文静,裴林亮.社会工作实务中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解决——基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分析[J].社会工作.2011(1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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