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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平等原则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8-01-13沈木长蔡晓清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探讨研究原则

沈木长 蔡晓清

【摘 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中第一基本准则,是我国古代法律中“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延续体现,如今成为组成我国刑法的几项基本原则之一。刑法中对平等原则进行了明确的声明,但我国在刑法立法与司法平等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的争议。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立法中的基本原则,然后深入彻底的剖析了刑法平等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让我们深入彻底的了解刑法平等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刑法平等;原则;探讨研究

引言:

在我国的宪法和刑法当中平等的原则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成立的宪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所有公民不论高低贵贱、贫穷富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与宪法相关的刑法当中也同时明确的规定,刑法法典在开篇第四条便明确的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若犯法,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得因任何公民身份特殊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当中第一项基本原则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中法律面前一切平等的具体实施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托。

一、刑法中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最新成立的刑罚典籍当中,平等的原则在开篇第四条便作出了明确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犯法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得为其身份特殊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的特权高于一切。”这里便明确的指出了平等之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所占的地位,从字面上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所有公民在触碰法律这根红线之后,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任何人不论其权力地位都不可以操控法律,凌驾于刑法之上。不仅刑法中阐述了平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我国其他的法律法典中也规定了平等之第一地位。《刑法》中开篇第六条便做出了明确的指出:凡在我国境内所有公民包括外籍公民犯罪,除一些国际案例需提交国际私法组织外,一切公民犯罪都适用于刑法;《刑法》中第十四条指出:把我国公民故意恶意犯罪的,不论其身份权利、贫穷富贵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中第三十条指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各种公司、团体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群体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要追究其群体犯罪责任。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平等的原则主要涉及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点就是司法部门在执行过程当中要追求平等,第二点是法律对所有公民而言要立法平等。从刑法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平等是司法规定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司法机关能否平等所追寻的依据是立法是否平等,单纯的追求刑法原则是不正确的,我们应该追求司法与刑法的双向平等。从这个方面来看,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便是如果单单追求刑法的平等,而不在乎立法是否平等的前提,是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宪法指出:法律面前一切平等。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应从一开始就被规定为立法是否平等,如果只单单的追求司法机关是否平等,这显然是违背了我国宪法立法的初衷;第二点是不能正确的定义刑法基本原则与司法平等是否相矛盾。刑法规定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形式和执行上稍有出入,对于很多身份含义特殊的人,比如警察,在遇到危险时,警察不可以像一般公民一样为了躲避而危险而放弃保护他人的义务。

二、在实施刑法的过程当中所遇到的几个常见的基本问题

(一)不接受一切特权

在我国当今的社会,有很多人操控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此,如果想追求刑法平等,就必须确立法律的平等地位。由于受到了中国5000年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特权思想会偶尔出现在我国当代的法律当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最初之根本。举个例子来说:普通百姓犯罪,和那些高官富贾相比,如果进行了相同的犯罪,在量刑的轻重上待遇级别有所不同,一般都是百姓在量刑的轻重上会比较重,而那些高官富贾和他们的孩子们就会受到很轻的处罚,“我爸是李刚”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来证明。这种情况的出现,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最初之根本和刑法平等之原则,打破了司法机关执法平等之原则,让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产生了怀疑和恐慌。所以我们必须要坚持法律对任何人平等之基本原则,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犯罪,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得逾越法律的特权,坚决反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禁止变通执法

随着当前社会形势不断的发展,我国许多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和经济的概念思维上有些混淆模糊,在经济和巨大的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和高官富甲的贿赂之下,他们与犯罪人员一起做出了一些不法的勾当,出卖了自己的尊严和党与国家赋予他们神圣使命,他们竟然有些天真的认为:如果对一些企业家事业单位加大犯罪的处罚力度,可能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停滞不前,这些司法人员和创造出了新时代当中一种新有的代名词“变通执法”。这样的结果便是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商业企业巨子来说,已经犯罪可以判成不犯罪,犯罪较重可以改判成犯罪较轻。变通执法与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原则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所以,司法人员必须要加大执法力度,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执法的前提,从而进一步彰显我国法律的尊严。

(三)惩办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情况

许多执法人员、公务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的一切特权都是从人民当中获取的,他们应该更好的运用手中的特权,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但在当今经济社会巨大的发展诱惑之下,我国许多在编的工作人员对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更有甚者当他们自己出现犯罪的情况时,更不会按照法律的原则来约束自己,裁判自己。妹子要是想打破我国司法执行力低下的现有情况,必须要从国家工作人员抓起,加大教育力度,树立新的执法观念。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犯罪的情况严惩不贷,另一方面要表明我党对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让群众检举参与进来,增加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三、总结

综上所述,要想加大法律的力度,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一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一句空的口号,而要实施到具体的执法当中坚持我国刑法当中的几大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因为他们身份和收入的低微而受到一切不平等的待遇,让他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充分的调动起他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构建新的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在我党构建新的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明确指出下,要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个体,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全新社会主義和谐社会国家中的法律法典,让中国成为新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的改变之路做出有力的后勤保障。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陶驯驹.中国新刑法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

[3]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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