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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放开代孕障碍的排除

2018-01-13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据统计,我国不孕不育发病率占育龄人群的10%—12%,发病原因单属女方因素的约为 50%[1],而其中主要为女性子宫、输卵管等器官的缺失或病变。此外,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2]。为避免老无所依,中年失独家庭再生育愿望极高。这两个方面的成员业已成为代孕的强烈需求者。我国每年通过代孕黑市诞生的婴儿超过 1万名,且逐年增加[3]。2011年广州惠州发生的“八胞胎代孕案”[4];2014年江苏无锡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对代孕合法性有所回避的“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入选其中[5]。这一系列关涉代孕的事件和案件真实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不孕不育给病患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不和。而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导致不孕不育的问题因素,在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过分强调伦理道德而忽视社会迫切需求,易造成不孕不育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即使禁止代孕,我国依然广泛存在因非法代孕导致怀孕、流产以及代孕者健康受到损害等问题。凡此种种,亟待法律表明对代孕的基本态度并确立相应的调整规则。以下笔者将提出开展有限代孕的设想。

一、代孕只能有限放开

代孕即女性受他人委托,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其子宫内植入受精卵,为他人孕育分娩新生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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