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互动的背离及其应对
2018-12-21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理论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0)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首次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使用学术意义上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①。西方学者在20世纪后期掀起了“协商民主”研究的热潮。在西方语境下,协商民主是相对于代议民主来说的,治理则是相对于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而言的。二者被引入中国以后,实现了碰撞与交融,乃至成为显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已经实践了半个多世纪,这一本土资源易于与“协商民主”“治理”产生共鸣。
在统合“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为“协商治理”的基础上,文章的立论依据为:当代中国协商治理是党领导下人民群众的共同治理,是当代中国治理的基本样态,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存在场域,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生成基础,适合我国国情民意的公共治理模式,实现了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统合[1](26-45,204-205)。协商治理研究包含理论、制度与实践等内容,以创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理论以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制度以完善中国制度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实践以更好地扎根中国实践为旨趣。但是,需要认识到,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研究存在意识形态泛化与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等亟需正视的问题。
一、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研究:意识形态泛化与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
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研究的意识形态泛化倾向表现为,或基于西方话语体系谈论中国协商治理,对中国协商治理的机理未有基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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