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十一)
2018-01-13
资源导刊(信息化测绘) 2018年4期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七条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释义】第十七条是关于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的规定。
第十八条是关于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备案的规定。
第十九条是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的规定。
一、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
军事测绘的主要任务是为军队作战、训练、战场准备、军事工程建设等建立测绘控制系统和测制军用地形图等。其技术要求、图式内容都有一些特别规定,同时涉及国防秘密,因此军事测绘规划由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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