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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善治蕴含*

2018-01-13

关键词:枫桥经验经验主体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以纪念学习推广批示55周年和坚持发展指示15周年为契机,“枫桥经验”又一次站在了当代中国理论研究的舞台上,并迅速成为焦点。学者们从人民调解、司法审判、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对“枫桥经验”开展了多视角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有影响的成果。通过仔细研读,笔者发现这些研究普遍忽视了一个问题,即没有全面揭示“枫桥经验”的善治蕴含。本研究拟对此加以分析,以期为“枫桥经验”的继承和发扬打开一个新视域。

一、善治的依据:良法与善规

相较于西方语境中的“善治”,当代中国的“善治”具有更广阔的内涵和外延。从工具意义上分析,有“善于治理”的结果评判,从价值意义上看,有“善良之治”的内涵要求。善治“其基本特质,一是以人为本,二是依法治理,三是公共治理”*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参见《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5-27页。。在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法治是前提和根本,一方面法治贯穿于以人为本和公共治理之中,另一方面离开了法治,以人为本和公共治理可能徒具其表,甚至可能会产生“恶治”和“劣治”。与中国古代法家的“缘法而治”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对“法”本身的品性提出了要求,其包涵着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目标。

“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依“法”办事,将“法”作为治理的最重要的依据,所谓“大事依法(国家法律)、小事依规(村规民约、厂规厂纪)*董青梅:《“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参见《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30-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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