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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制度化: 民主创新与协商体系

2018-01-13格雷汉姆史密斯

关键词:制度

[英] 格雷汉姆·史密斯

(威斯敏斯特大学 民主研究中心, 伦敦 W1B 2UW)

一、 引 言

协商民主理念颇具魅力,其中,公民参与发挥了关键的合法化作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所进行的协商使他们彼此产生了认可,而政治安排(制度、法律、政策)的合法性正仰赖于此[1]。尽管尚有许多协商民主领域的工作还停留在高度规范化、抽象化的哲学层次上,但协商民主如何在制度上得以实现这一问题已渐入民主理论家和政治学家的视野。与此同时,民主实践者和活动家也越来越多地援引协商民主理论来描述他们的行为。

这一“制度转向”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民主制度的实践中体现协商理念?我们正见证着一种“制度的政治理论”[2],而不仅仅是哲学上的批评。该理论试图探索现实制度与实践中的民主属性,“制度转向”这一研究理路认为可行性问题将会限制民主价值及原则的实现。

在协商民主的文献中,关于制度设计的主要工作都聚焦于民主创新,即设计一种制度以提高、深化政治决策中公民的参与[3-4]。民主创新形式各样、五花八门,其中一些协商性小型公民团体,如公民大会、公民陪审团、计划单元和协商式民意调查[5-6]以及参与型预算[7]都是广为人知的例子*欲了解不同民主创新设计的类别,请见Participedia研究平台, http://participedia.net/。。不过,或许我们不该把这类民主创新当作协商民主的产物,因为许多制度上的创新是先于协商民主理论出现的,它们甚至都不曾进入协商民主理论家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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