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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何时生效

2018-01-13范小强

中国有色金属 2017年14期

范小强|文

2012年11月,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要求下签订一份格式条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和价款支付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约定。咨询: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批准,是否有效?

法律评析

上述咨询涉及两个焦点问题:其一,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其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何时生效?

1.采矿权转让合同自发证机关批准转让之日起生效

判断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首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首先应当适用《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将专门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物权法》第十五条并不适用于采矿权转让合同。另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虽对合同效力作出了规定,但其立法目的在于确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旨在强调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该条“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的“登记”是指物权的变更(过户)登记,而不是指合同(债权行为)本身的批准登记。因此,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适用物权法第十五条属于逻辑性错误。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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