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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思考

2018-01-12沈宇琨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网络时代个人信息

沈宇琨

【摘 要】网络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一大问题,当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在这个层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对网络时代背景下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相应的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时代;民法保护

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速猛发展,为网民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渠道,也带来了日益突出和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其中,网络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近年以来,因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引发的电信诈骗案等频发,使得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当公民通过网络行为享受网络给自己带来的便利时,身份、位置、银行账号等个人重要信息正被各形各色的采集者获取,个人留存在网络上的信息被滥用、被泄露的风险无处不在。因此,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摆在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重要时代课题。

一、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1.符合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号角。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社会各方面、各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正是要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置于法律的规制和保护之下,从而实现网络个人信息的依法治理,这正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应有之义。

2.有效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是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个人重要信息不但具有人格属性,而且具有财产属性。公民依法应享有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广大网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能够为防范、遏制和打击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而有力维护广大公民尤其是数亿中国网民的合法权益。

3.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然要求

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然要求在虚拟、混乱、随意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势必受到各种侵害的威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对网络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转让、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遏制、防范和打击非法窃取、泄露和滥用网络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坚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净化当代中国互联网环境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互联网有序健康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1.法律保护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而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却相对滞后,这也是很多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原因。其中大部分法律还停留在通过公民人格尊严或隐私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的间接保护,如《宪法》中“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与隐私”,《民法通则》中也有“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密等等。只有小部分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如《刑法》中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触犯刑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也明文规定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具体条款及对应的惩罚措施。

2.行业保护现状

为约束互联网企业的相关行为,推进互联网行业稳定有序较快的发展,营造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环境,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为龙头的互联网行业组织积极参加制定和实施了很多行业自律公约。大部分行业自律公约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要求互联网企业自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了整个互联网行业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很多知名网站都制定了关于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私保护条款,但这些条款多数存在于用户注冊时才可以看到的用户使用协议当中,只有少数网站在其首页上设有关于隐私保护的超链接,通过点击超链接用户可以阅读关于该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

三、当前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在民法保护理论上缺失一般人格权基础

一般人格权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普遍存在重视财产权、轻视人格权的现象,因而对人格权保护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粗糙和简单。加之我国不像一些国家那样,可以通过宪法扩张适用来保护人格权,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完善民法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当前,我国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缺失,使得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只得通过比照和对属公民的隐私权来进行救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属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在法律保护手段上存在重刑事轻民事规则的现象

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重视国家和集体利益而轻视私人利益的主流价值和法律传统,使得我国长期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现象。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对公民个人信息不够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法规范缺失。当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时,即使受害者通过各种手段来寻求救济,施害者最多也只能够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很少会对信息主体进行财产补偿。

3.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较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轻视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影响,当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缺乏主动利用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一些公民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等不法侵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及时保护,而是采取忍气吞声、“大事化小”等方式解决,往往助长了侵害人的嚣张气焰,也使得因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而引起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同时,不少公民对民法的性质、内容等缺乏基本认识和了解,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缺乏足够重视。

四、加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1.树立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西方社会,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工业革命和电气革命催生了物质文明,在这种环境下,公民逐渐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美国基于其国家独立和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历程,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大众对公权力并不信任,他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主要是从防止国家或者公权力侵扰而来,是对自由的追求和向往;而在欧洲,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传播和发展,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被根植于人格尊严之上。

21世纪是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时期,随即社会快速的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但是信息时代也有其两面性,信息时代确实为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方便和利益,但是,依然无法掩盖它的缺陷,即个人信息被滥用。显然,这一情况的发生与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是无法分开的,尤其是对于我国部分公民来讲。我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社会不同,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意识相对薄弱,在新时代对网络缺少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公民要通过学习逐渐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网络服务者的法定义务

网络服务者即指在网上运行的、面向于服务的个人或集体,如:网上订票、电子商务等。随着人们对这些服务产业的应用与参与,使得他们手中拥有了强大的个人信息资料。网络极大地便利了信息发布,倘若这些信息资料遭到泄露,伴随信息泄漏而来的钓鱼网站、垃圾邮件以及欺诈信息,将会为被泄露者造成重要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使公民遭受财产损失,破坏整个网络公信力,甚至会破坏市场环境的信任秩序。因此,完善网络服务者的法定义务是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途径之一。而在完善网络服务者的法定义务方面,要以现实情况为依据,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以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为最终目标,促进网络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增进网络和谐和社会发展。

完善服务者的法定义务,本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这一义务需要包含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方面,以防止侵权行为人逃避责任且背离立法宗旨。同时,大多數的立法通常是局限于现实生活中,而非扩散于网络中,显然这是不可取的,因为处于网络信息时代的我们,显然已经与网络信息密不可分,因此由这张信息网所组成的世界也应该得到安全保障义务,毕竟网络服务者对于这一特定空间依旧具有强大的控制权,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信息时代的持续性发展。

3.界定网络信息时代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创设和运行的过程,正是对各个主体利益平衡的过程,体现了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博弈。在界定网络信息时代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之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实质正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责任分配与构成,体现了法律最基本的正义和公平。

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而言,其不符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以大型危险性生产的兴起和发展为背景的,以保障在劳动灾害中遭受损害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雇主以自身无过错逃避责任,即避免将社会进步的成本加之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身上。显然,从个人信息的收集,再到处理、使用,并不存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不具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条件。同时,在当今信息安全受到高度威胁的情况下,如若采用过错责任对侵权人进行归责,则将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责任归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信息权人,加剧了双方的不平等,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结语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数亿网民享受着互联网络带来的无穷便捷,但层出不穷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也让网民倍感忧虑。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的通力合作,既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也需要行业加强自我约束,还需要高端技术支持,更需要全社会数亿网民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只有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建造个人信息保护的“铜墙铁壁”,才能使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刘玲.论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东北林业大学,2016.

[2]李秀锋.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3]严柳.现代民法上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D].复旦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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