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后,患职业病员工有权要求恢复
2018-01-12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3期

图/俞菲
小保:
两年前,我与公司签订合同从事电焊工作。三个月前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久前我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七级。由于公司并未为我办理离职体检和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我已经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无权出尔反尔,其也不需要为我支付赔偿,遂拒绝我的请求。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郭筱菲
郭筱菲: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要赔偿。
一方面,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表面看来,你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出尔反尔。其实不然,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上述要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样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正因为你所从事的电焊岗位具有职业危害,而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没有对你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决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当属无效。
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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