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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轻处分是否需要立案审查

2018-01-11王刚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13期
关键词:党纪立案处分

王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于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2017年1月20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上增加了“严重”二字。

因为这一变化,对规则出台之后给予党纪轻处分应该如伺处理,目前至少已经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立案手续;一种认为应当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立案手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再需要立案审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的理由如下:

对于“严重违纪”的理解不应过于片面

从纪言纪语的使用情况来看。“严重违纪”虽然通常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但“严重违纪”与“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非绝对的对应关系。“严重”两字只是对“违纪”程度的描述,不能直接作为判断给予党纪处分档次的依据。

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原来的“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调整成了“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事实上,这样的变化早在《党内监督条例》就已经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重点应该落在“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这个部分,其对应的主要是第二十一条“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之规定,“严重违纪”更多地是相对于“问题轻微”而言。

2017年出台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应的处分依据主要是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挺纪在前要求明确的新的六大纪律,不仅党纪严于国法,还比以往任何时候的纪律要求都更严格。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纪底线标准的当前,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这一表述调整为“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只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并没有提高立案的“门槛”,甚至应该还降低了立案审查“门槛”。

根据党纪处分的轻重来选择前期程序存在执行困难

从监督执纪实务层面来看,被审查人违犯《党纪处分条例》某一个条款,按规定给予的處分可以是轻处分,也可以是重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等条款,都是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面对这种情况,就必须由审查组、审理组等工作人员根据被审查人的现实表现来决定从重还是从轻。即使经初步核实,被审查人违犯党纪按照规定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减轻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其结果又有变化的可能。

因此,未经立案审查和审理等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够直接准确判断最终的处分档次。以需要给予轻处分或是重处分的结果来区分立不立案或者立案手续适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还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明显是行不通的。

“立案”与“立案审查”应该是新旧称呼的关系

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说明》已经讲得很清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起草的原则之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只是在每一个环节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的笼子,以减少个人或者某个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追究党纪责任,纪检机关早就已经有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规范程序。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轻处分,之前的规定是必须经过立案与审理等程序,旨在健全监督执纪规程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之后,当然就更没有理由不经立案审查与审理等程序。同时,规则稿起草主要是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

正如党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名称的改变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也是为了更加强调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政治属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次应该是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改称为“立案审查”并加以规范,而不是在原有“立案”的程序上新增“立案审查”。

综上所述,《监督执纪工作过则》出台以后,无论是给予轻处分还是重处分,甚至是免予处分,只要是实施党纪处分,都应该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立案手续,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审查,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并改正错误。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信访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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