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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问题背后的伦理分歧

2018-01-09唐成

青年时代 2017年34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自由主义公正

唐成

摘 要: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的争论,表面是关于婚姻的本质是一项社会制度还是一份爱情的承诺的争论,实际上有着更为深层的伦理分歧。它是一场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以共同体的善为目的的公正观和现代自由主义的以保障个人自由选择为前提的公正观之间的较量,是社会公德和个人自由的矛盾体现。在同性婚姻这类社会问题上,自由主义注重公正的条件却缺少具体的目的的指引,其道路是走不通的。亚里士多德为公正指明了正确的道路,通过吸收自由主义的观点,能够弥补其理论忽视个人权利的方面。

关键词:同性婚姻;公正;亚里士多德;自由主义

如今,同性恋的合法性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同性恋男女在恋爱、工作等方面不再被区别对待。与之相比,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却充满坎坷。这种不同步,显然缘于后者涉及了婚姻这一复杂问题。然而,这场看似是关于婚姻本质的争论背后,隐藏着更为深刻、根本的伦理论争。

一、婚姻的本质之争

我国古代,举行婚礼,缔结婚姻关系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礼记·昏义》)。同性之间由于无法生育子女,显然不符合结婚的标准。并且,“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后女子尚且还会因为无法生育而被丈夫休掉,无法生育的同性要求结合显然很荒唐。生育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西方传统基督教文化背景下,《圣经》中同性恋是受到坚决抵制的。当时在人们看来,性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生育,同性恋者不能生育,因此同性恋是违背上帝旨意、破坏自然律令的严重行为。不难看出,传统的婚姻,不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都和生育息息相关。因此,婚姻长久以来被定义为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费孝通将男女们互相结为夫妇,生出孩子,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这一整套活动称为“生育制度”,显然是有道理的。按照传统的理解,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根本目的是繁衍后代,延续种族。一直以来,婚姻关系就受着法律、道德以及宗教力量的严格限制,例如,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同性结婚,离异人群会面临强大的道德压力,很多宗教教义都反对堕胎……这些不同来源的限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婚姻的生育职能的发挥。这也是人们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原因。

然而,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人们接受了自由、平等、人权等民主观念的洗礼。当一部分人将婚姻视为一项受社会管理的生育制度时,另一部分人对婚姻的本质作了现代化的新解读。他们认为,婚姻的本质不是繁衍后代,而是两个伴侣之间(无关性别)的一种互相表示忠诚的爱的承诺。现代社会,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丁克家族”、“黄昏恋”、“试管婴儿”的出现弱化了婚姻的生育职能。爱情的意义逐渐突显出来:“现今我们能证明婚姻正当性的是爱情,而不是配偶能不能或者要不要生孩子。”[1]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看来,爱情是婚姻的先决条件,如果法律不允许一对相爱的并且想要更加相爱的同性恋者结婚,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的拒绝,无疑是对他们合法权利的否定。

那么,婚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它是一项社会的生育的制度,还是一份私人之间的爱情承诺呢?对此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其原因,问题在于双方看似在争论婚姻的本质问题,实际上他们的分歧却在更深层的伦理层次上。换而言之,之所以对婚姻的本质无法达成共识,是因为双方处在不同的话语模式中。

二、两种公正观

在《公正》一书里,桑德尔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今社会生活中充斥着各种关于对与错的争论,人们对于堕胎、代孕、征兵、税收等问题看法不一,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公正持有不同的观点。他总结了有三条不同的公正进路,代表了不同的人对于公正的追求:“第一种认为公正意味着使功利或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种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的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2]297桑德尔的观点对于我们探索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争论背后的伦理分歧,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实际上,同性婚姻的反对者在谈论公共道德问题,而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在谈论个人的自由问题。公共道德和个人自由的矛盾关系,才是双方争论的核心。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创立了目的论,而这也影响了他的公正观。在他看来,公正意味着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的东西。也即是说,公正就是分配的合理。而合理意味着分配给具有相关德性的人,正如最好的钢琴要分配给最佳的钢琴弹奏者一样,公正就是一种对德性的奖励模式。亚里士多德所持的就是桑德尔所说的第三种公正观:培养德性。幸福是人的目的,它与至善息息相关,因此,那些达到至善的手段也是善的,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思维逻辑。良好的德性,是达到至善的必要条件,是值得肯定的。公正作为一种对德性的奖励模式,就得到了合理性证明。城邦共同体保障公正的有效运行,对公民的德性行为进行奖励,引导、激励人们的德性实践,无疑是促进共同体善的有效手段。男女的结合被看作是有德性的行为:它保障了社会的人口增长。故而社会给予这类行为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们去践行。婚姻制度就是对生育这一德性的奖励,就是公正的体现:那些恩爱的异性男女,他们愿意组成家庭,并且生育孩子。他们具有婚姻所奖励的德性,可以践行生育这一德性行为,促进共同体的善。因此,社会给予他们婚姻的荣誉,附加一些相关的福利作为对当事人的奖励和他人的鼓励,婚姻的分配对象就是这样确定下来的。同性婚姻的反对者们将婚姻看作社会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以共同体的善为追求的目的论思维的必然要求。倘若允许同性结婚,那么婚姻就失去了生育这一社会价值,它将损害社会的利益。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反对政府将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他们呼吁“终止政府认可婚姻的制度”,“将婚姻私人化”。他们认为,婚姻作为爱人之间的的承诺,完全是私人事务,其对象可以自由选择。同性婚姻支持者所持的公正观,是自由主义的公正观。自由主义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每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它反对的就是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的公正观。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奖励道德应得,是在以共同体的善为目的这一基础上推理出来的。对此,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罗尔斯指出:“目的论学說的结构是根本错误的:它们从一开始就以一种错误的方式把正当和善联系起来。我们在试图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某种形式时,不会首先关心被独立地规定的善……自我优先于由它来肯定的目的,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3]443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作为自由的个体,在道德问题上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先在的道德约束。公正,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不受侵犯。在他们看来,政府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进德性观念,或者表达大多数人的道德理想,这是在为道德立法。自由主义者反对道德立法,他们认为,道德问题不应该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公众的德性之前,首先要尊重每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endprint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具有道德意味,那么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公正则具有权利意味。亚里士多德以共同体之善鼓励、引导公正行为,罗尔斯以自由选择、平等主义的要求为公正开辟道路。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以道德善为目的,罗尔斯的公正以平等的人权为基础。同性婚姻合法性的争论背后,是“促进共同体之善”和“保障个人自由”这两种公正观之间的较量。双方争论的核心,是公共道德和个人自由的矛盾关系。

三、自由主义的弊端

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以某种道德为标准对公共事务的评价、决策进行干预和影响。他们对形形色色的道德分歧采取了“包容”和“回避”的态度,允许人们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信仰,尊重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平等权利。他们要求政府在道德问题上采取一个“中立”的态度,确保人们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政府“中立”的结果,就是公共道德的消失。在评价公共事务的时候,那种以共同体之善为目标的公共道德标准被取消了。相应的,个人道德的维度被扩大了,更多的人享受到了自由选择的平等权利。自由主义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此。那么,这种个人选择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弊端在哪里呢?我们继续以同性婚姻问题来进行探讨。

自由主义者对各种道德观采取了尊重、包容的态度,然而他们悬置、取消公共道德,没有一个普遍的、公共的道德立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道德,使其成了一个空壳。他们遵守的只是纯粹的法律,法律之外,都是自由的领地。由于缺少“公共道德”的集體标准,自由主义对社会共同体所承担的责任是远远不够,其对于自己行为缺少一个关于社会的、整体的考量。体现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自由主义者认为同性婚姻双方出于爱情而结婚,并没有妨碍他人的自由,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允许同性结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自由主义者悬置婚姻的社会道德意义,使得婚姻成了个人的私事。但政府真的可以放弃婚姻职能,使婚姻成为单纯的爱情的象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对婚姻做了详细的专业说明,他将婚姻定义为“生育制度”,其意义在于“确立双系抚育”。由于双系抚育没有自然的保障,所以“婚姻是用社会的力量造成的”,婚姻对象的选择和婚后的婚姻生活都受社会的干涉,其目的就是保障双系抚育。“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4]33只有社会干涉婚姻,才能保证生育、抚育和教育,保证人口的数量和质量。不难看出,把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首先体现的是一种对社会的整体考量,而不是个人自由。自由主义者注重个人选择的自由,却忽视了对社会共同体命运的关注和思考,丧失了对于共同体的责任意识。

自由主义者尊重每一个的自由,人们仅仅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将人普遍化为理性的人,忽视了每个人作为社会公民的特殊身份,以及对社会和同胞所具有的特殊义务。与自由主义主张取消道德立法不同,桑德尔呼吁一种道德参与的政治。他指出,对于道德分歧采取回避态度,以保证宽容和相互尊重是不实际的。相反,由于无法达成中立,会加深持不同观点的人之间的怨恨,使一部分人走向激进。或者,由于对道德分歧的回避,会导致一种贫瘠的公民生活,“公共领域的虚空,使得我们很难培养团结和共同体感,而这正是民主公民社会所依赖的基础。”[2]304由于视亚里士多德式的公正为“束缚”,自由主义者抛弃了目的论的思维,导致他们的眼光着眼于当下的每时每刻,缺少关于未来危机的敏锐目光。究其原因,其公正观以自由选择为根本条件,缺少进一步的具体标准指引。公正的“条件”再怎么充足,如果没有具体的目的指引,一味地强调自由选择,一味地创造条件,终究只是原地画圈。

四、结语

然而,自由主义者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观,尊重人的自由选择,把人从目的的预设中“释放”出来,并非无可取之处。自由主义为我们思考公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野,突出了在过去一直不受重视的人权和自由问题。自由主义本身并不能走向公正,但若将其作为对亚里士多德式的以共同体的善为追求的公正观的补充,可以说是两全其美。在公正之路上,尽管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存在不足甚至落后性,例如他论证了奴隶制存在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承认,他为公正所指明的方向是正确的。一味地注重个人自由而将社会道德悬置起来不予考虑,容易忽略很多潜在的社会风险,后果不言而喻,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正如麦金泰尔所言:“我们都是作为某种特殊的社会身份的承担者而进入自己的各种环境……我从我的家庭、城市、部落和国家的历史中,继承了各种各样的债务、遗产、正当的期望和义务。这些构成了我生活中的特定成分和我的道德起点。这部分地给予了我自己的生活以道德独特性。”[5]201因此,以共同体的善为追求,是我们行为的天然约束,在此基础上,才能思考个人自由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为我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重要的是做好其在现代社会的转型,使其符合现代人的特点,为大众所乐意接受。其对于自由主义观点的消化、吸收和转化,就是当下十分重要的一环。

参考文献:

[1]E.J.Graff. What is Marriage? [J]. The Boston Globe,Focus Section.July 21,1996.

[2]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费孝通. 生育制度 [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5]Alasdair Maclntyre, After Virtue. Notre Dame,ln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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