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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纠纷化解助力脱贫攻坚的思考

2018-01-09秦麒麟

青年时代 2017年34期
关键词:脱贫攻坚农村

秦麒麟

摘 要:十九大报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实现全面脱贫,关键在农村,随着脱贫攻坚深入,农村矛盾纠纷多发多样,呈现新特点,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全面脱贫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农村;化解纠纷;脱贫攻坚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特性

当前,随着脱贫攻坚深入而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 ,观念冲突、社会变革带来的效应,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

过去农村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购销、婚姻、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而现在农村扶贫建房、农业扶贫项目实施、低保政策落实、村级组织(村干部)落实扶贫政策资金(物资)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尤其是因土地调整、修建公路、拆迁补偿以及土地流转造成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二)矛盾纠纷的涉法性

当前矛盾纠纷中如农村低保、征地补偿、债权债务、土地承包流转、宅基地使用、林权改革、道路通行、环境污染、水资源使用等方面基本上有相应法律法规规范调整,而这类纠纷在涉及切身利益时,多数群众则盲目采取信访不信法。

(三)矛盾纠纷的群体性

在农村目前矛盾纠纷中,一种情况是当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近,就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土地征用补偿、承包经营、各类集资款项无法偿还、道路交通运输、集体欠群众款项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定数量群众的切身利益事情。另一种情况是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办事不力、账目不清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导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危害更大。这类纠纷一旦发生,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很多,有体制、政策、观念、作风等各方面因素,有时是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纠纷更加复杂,解决难度加大。如征用土地纠纷,涉及到被征用村组、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人以及经流 转后的实际土地使用人,牵扯多个群体和多个法律关系,再如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涉及家族、宗族势力,涉及有良好愿望的村民意愿和个别抱有不正确想法的个人,若不深入调查,弄明情况,或措施不力,将严重影响村级组织建设,损害大部分群众利益。

(五)矛盾纠纷的激烈性

受利益驱动影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承包、破坏选举、征用土地、修建公用设施,更有冲突双方发生械斗,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林地承包,由于双方利益相争,经常发生争斗。另有部分群众过度“维权”,在所谓的维权上大做文章,牵强利用政策,不切实际,四处信访、控告,此类人的共同特点是文化水平较高,对法律知识、国家政策较为了解,如若疏导解释不到位,此类人员便要到重庆、北京状告、信访,或者产生一些过激行为,极易造成社会风险。

二、近年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化解情况

2016年,县联调委会联合卫计委、交警队、公安局等单位调解重大矛盾纠纷40件,其中医患纠纷15件、安全事故15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10件,调解成功率100%。全县278个调委会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14555件,涉及当事人29755人,涉及金额3844.88万元,调解14555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14497件,调解成功率达99.6%,履行14448件,履行率达99.66%,排查纠纷1624次,预防纠纷1562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6件8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8件6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53件993人,防止群体性械斗23件517人。

2017年1—7月,石柱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卫计委、交警队、公安局等单位調解重大矛盾纠纷共22件,其中医患纠纷11件、交通事故6件、民事纠纷1件、安全事故4件调解成功率100%。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9100件,涉及当事人19869人,涉及金额2454.74万元,调解9100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9075件,调解成功率达99.72%,履行9031件,履行率达99.51%,排查纠纷1566次,预防纠纷1405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件 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30件119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6件322人,防止群体性械斗9件92人。

(二)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少数领导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或认为人民调解是司法局的事情,从而导致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和重视程度不够。二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目前,石柱县2045名调解员多为兼职,或多或少承担了其他工作,特别是现在基层干部的工作涉及项目多,资金多,而人民调解工作补贴较少,且兑现又需要制作相对完整的调解文书,因此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有少数调解员觉得制作文书和工作程序麻烦,直接不申报工作补贴。三是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石柱县人民调解员在年龄结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业务能力方面差异较大,整体素质不高。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工作力不从心。制作的调解文书,特别是调解协议书或多或少会存在欠规范的地方。四是群众法律水平有差距,法治观念有待提升。个别群众对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理解、认识不够,存在误差,认为政府部门有意刁难,不给办理因而生怨起纠纷。

三、抓好矛盾纠纷化解防范重大风险的途径endprint

(一)抓好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县普法办进一步发挥职能,引导各部门、乡镇充分发挥“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尤其要强化各级各部门在扶贫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借助国家出台精准扶贫有关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将惠民利民政策精准落实到需要帮助的贫困对象和贫困人群众家中,让农村贫困群众真正通过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而从中受益。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全县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力度,大力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重大节点,组织开展大型的法治宣传,拓展形式、创新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学法、守法。针对部分群众文化水平不高,识字较少,发放的宣传资料基本无法达到宣传目的等情况,要充分组织干部、法律明白人利用“法律八进”,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机关、学校等,营造全民学法的良好格局,大力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降低社会风险。

(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

全面开展精准扶贫领域矛盾纠纷事项专项排查化解。一是以各村调委会为单位组建矛盾纠纷排查队开展日常排查,将田间地头、日常生产生活中排查收集的社情民意、纠纷隐患,建立信息台账并及时化解,无法化解的第一时间报上一级调委会。二是各乡镇(社区)各单位部门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尤其是涉及精准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对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要精准到一村一户,要注意把握新情况新动向,并建立信息台账,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联动责任主体单位快速疏导化解,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抓好矛盾纠纷化解

一是构建 “大调解”工作网络。在建立“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涉农纠纷调解等专业调解组织。二是逐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机制,与卫生、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工作衔接更加緊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互补作用,做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三是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各司法所每年对人民调解员举行2次培训,做到覆盖率100%,将扶贫政策、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纳入培训范围,确保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业务、调解规范、协议完善等方面的水平不断提升。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贯彻执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简化经济困难审查,进一步规范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准确把握经济困难标准。三是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积极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四是完善法律援助便民联络站建设,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减少矛盾纠纷上交。

(五)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引导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

引导广大律师定期到企业送法上门,采取座谈走访、举办法制讲座、 现场解答咨询、帮助审查经济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等形式,为石柱县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了“一站式”专项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担任各党政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切实为各类人群提高上门服务,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目前,石柱县4家律师事务所40名律师已累计担任法律服务300余家。引导律师参与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稿人民日报2017.10.19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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