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2018-01-09
黑龙江粮食 2017年11期
关键词:粮食
黑龙江省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四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及国家五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30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2017年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0元,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必须为2017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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